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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原则同意山东、河南、湖南、沈阳、西安五家证券交易中心改组筹建证券经纪公司的复函

 湖南、山东、河南、辽宁、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们报送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证券交易中心清理整顿情况的报告》(湘政函[1999]9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山东证券交易中心清理整顿前期工作情况的报告》(鲁政办字[1999]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南证券交易中心清理整顿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豫政办文[1999]77号)、《关于沈阳证券交易中心重组的函》(辽政[1999]152号)、《关于报送西安证券交易中心清理整顿工作汇报的函》(陕政函[1999]161号),以及山东、河南、湖南、沈阳、西安五家证券交易中心联合报送的《关于证券交易中心联合改组设立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3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山东、河南、湖南、沈阳、西安五家证券交易中心分别改组为一家证券营业部,并联合筹建证券经纪公司。

  二、公司筹建过程中,允许经清理后符合改组条件的其他证券交易中心加入筹建。

  三、请你们接此批复后,分别通知当地证券交易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尽快落实公司股东和资本金,并向我会上报筹建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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