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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商从事分割公债交易之会计处理及报表揭示原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债字第0940400717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3点;并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三字第0940125038号函准予备查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第0940150345号函准予实施

壹、会计作业原则

一、证券商取得债券时,应以成本入帐,并于持有期间依应计基础认列利息收入,取得时之折、溢价应按利息法摊提。惟 95 年 34号公报正式实施后,以交易为目的之债务证券应按公平价值评价,公平价值与成本或摊销后成本之差额应列入损益,故溢、折价摊销与否并不影响当期损益,为会计处理方便,亦可于认列利息收入时不摊销折、溢价。

二、债券分割后,其帐列会计科目虽仍为「营业证券–自营–柜台–债券」,但应另设明细帐,以纪录后续之相关事项。

三、证券商以交易为目的之利息券(IO)作为担保品,衡量及损益认列原则不变,但应依 34号公报函释规定予以重分类至适当科目。另依第36号公报第120 段应揭露事项规定,证券商应揭露提供作为负债担

保品之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及其相关重大合约条款及合约条件。

四、证券商以利息券从事附条件交易,并不符合金融资产出售之条件,应视为借款交易。

五、分割债券重组后,其帐列会计科目虽仍为「营业证券–自营–柜台–债券」,但应回复为分割前应有之会计处理与纪录。

贰、财务报表揭露方式与内容

1.资产负债表

科 目 金 额

──────────── ──────

资产:

银行存款 XXX

附卖回债券投资 XXX

营业证券–自营–柜台–债券 XXX

营业证券–自营评价调整 XXX

其它预付款 XXX

负债:

附卖回债券负债 XXX

2.损益表

科 目 金 额

──────────── ──────

出售证券利益–自营 XXX

出售证券收入–自营–柜台 XXX

出售证券成本–自营–柜台 XXX

利息收入 XXX

利息费用 XXX

叁、分割公债分割重组作业会计处理释例

(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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