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一)国家机密保护法。
(二)法务部82年2月4日八二政字第025540号函颁「政风机构维护公务机密作业要点」。
二、目的:为确保本府公务机密维护,培养员工保密观念,防止机密资料外泄,并提升员工对公务机密维护之警觉及施政之绩效。
三、实施方式:由本府政风室针对本机关特性及主客观环境状况,员工性向及其它因素,以生动活泼自然方式配合实际发生案例,加强保密宣导,建立正确之保密观念。
(一)编辑刊物:以期刊、专辑、小册、单页刊物(如海报或墙报)等,适时分发。
(二)专题演讲:邀请专家学者,利用集会场合以演讲座谈、专题报告方式办理。
(三)训练讲习:对承办、接触机密业务人员按其性质,分类举办保密工作训练或讲习。
四、宣导内容:
(一)保密有关法令。
(二)保密专业知识及实务作法。
(三)保密工作现存缺失检讨及改进措施。
(四)泄密案件之处置,泄密原因及管道之检讨。
(五)信息管理使用安全,如: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存取控制…等。
五、保密管制措施:本府于处理机密文书流程时,对收发、登记、拟办、会稿、缮校、打字、装订、用印、封发、传递、保管、移交、销毁、分发、印刷、复制,应依相关规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一)文书机密维护:本府处理机密文书,应遵照国家机密保护法暨其施行细则及依行政院函颁事务管理手册有关保密之规定,并注意公务人员考绩法暨其施行细则、刑法、行政程序法、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办理。有关国家机密等级区分如下:
1.绝对机密:适用于泄漏后足以使国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损害之事项。
2.极机密:适用于泄漏后足以使国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之事项。
3.机密:适用于泄漏后足以使国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损害之事项。
4.密:除上述「绝对机密」、「极机密」、「机密」属于国家机密范畴外,一般公务机密依法令或契约有保密义务者。本府办理公务机密事项,各承办人应依规定谨慎核列适当机密等级,并标示于规定位置(公文书标示于左上角);有关国家机密之核定应依国家机密保护法暨其施行细则办理,一般公务机密之核定应依「事务管理手册文书处理」且依下列原则办理:
1.专责处理:各单位应指定称职人员专责处理机密文书。
2.减少层次:本府机密文书由各单位主管拆阅后,退由收发人员依照批示送交主办单位,由密件承办人员签收承办,并尽量减少处理过程之层次及参与人员。
3.限制分发:机密数据之分发应以其职务上必须知悉或必须持有之人员为限,非经核准,不得公布或提供复制。
4.妥慎传送:机密文书之分发,应使用双封套,内层封套右上角应注明机密等级,并加密封,于封口处加盖「密封章」,再装入外封套送发。对外之传递,如属「绝对机密」者由承办人或指定人员传递,属于「极机密」、「机密」、「密」者,应双挂号函件或传递人员传送。
5.安全保管:机密文书处理完竣后,应送档案课归档,以集中保管。将机密数据文件与非机密数据文件分开保管;于借调档案时并依相关机密档案管理之标准作业程序办理。
6.彻底销毁:如需销毁机密文书及数据时,应先缮造焚毁清册后,依规定会同政风室派员办理,各单位应购置碎纸机处理平时废弃之一般公文、机密稿件或文书。
7.各单位不属于机密等级之数据及行政决定前之拟稿或其它准备作业文件,其内容有限制阅读必要者,亦应审慎核定标示「限阅」字样。
8.各单位受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之申请阅览、抄写、复印或摄影有关资料或卷宗,以主张或维护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为限,对于上述之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拒绝:
(1)行政决定前之拟稿或其它准备作业文件。
(2)一般公务机密,依法规规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3)涉及个人隐私、职业秘密、营业秘密,依法规规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4)有侵害第三人权利之虞者。
(5)有妨碍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或其它公共利益之职务正常进行之虞者。
(二)会议机密维护:
1.各单位主办会议之议事范围,若涉及机密事项者,应以秘密方式举行,并慎选会场服务工作人员,会议前应清查会场,防止窃听,窃录之可能性。
2.重要会议之机密数据,主办单位应注明机密等级并编号分发,以便会后收回。
3.会前审查与会人员资格,限制非法定人员参与。
4.会中宣布机密等级,要求与会人员保密,会后做到不猜测、不谈论、不传告之规定。
5.重要会议纪录之分发,以出席会议单位及有关之上级机关为限,并应编号登记备查。
6.机密会议内容,以不发布新闻为原则,如有必要须签陈县长奉核后发布。
(三)通信机密维护:
1.电话交谈应避免叙及公务上知悉及事关民众权益之应秘密情事,对于相关探询或洽办公务上应秘密之情事,应拒绝回答之。
2.行政室(119勤务指挥中心)应定期检查机关内部之电话线路、电话机、会议室以维护通信机密,发现异常装置物,应保持现场完整,并通报政风室,洽请有关单位派员处理。
(四)其它机密维护应注意事项:
1.对职务上持有或知悉之公务机密资料或民众检举、陈情、申办之数据,禁止携出办公处所及外泄他人,并应善尽保管之责任。
2.私人通讯或写作不得涉及公务机密。
3.私人不得对外谈论或发布知悉之有关公务机密消息。
4.各单位主管必须对所属员工加强保密宣导,以提高保密警觉。
5.凡具有机密性之废弃字纸必须立即销毁。应注意原资料内容,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及公务数据之外泄,不能再使用者应立即销毁。
6.各单位之公务处理涉及以下所例示之状况者应以「密」等核定之并应加批注密条件及保密期限:
(1)行政决定前应保密事项之案件在之拟稿或其它准备作业文件。
(2)一般公务机密,依法规规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3)涉及个人隐私、职业秘密、营业秘密,依法规规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4)有侵害第三人权利之虞者。
(5)有妨碍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或其它公共利益之职务正常进行之虞者。
六、项目保密措施:
(一)由政风室协调业务主管单位针对本府人事甄选、重要会议、工程招标或其它易滋泄密事项,预先研拟保密项目措施据以执行,以有效杜绝泄密。
(二)前项项目保密措施计划之拟订,内容应包括实施依据或目的、实施期间(起讫日期)状况研判(作业流程可能发生泄密之事项)、防范措施、执行分工、附则,报经县长核准后实施或经业务单位参酌,并陈报法务部中部办公室备查。
七、机密等级变更或注销作业程序:
(一)各种机密文件经业务单位区分机密等级后,由政风室协调业务主管人员每年至少检讨一次,以避免档案库管存大量待解密之密档案。
(二)处理机密文书应依规定加批注密条件,内容如下:
1.公布后解密。
2.附件抽存后解密(适用于附件已完成机密等级及解密条件标示者)。
3.某年某月某日解密。
4.工作完成或会议终了时解密
5.其它(其它特别条件或另行检讨后办理解密)。
(三)办理机密等级变更或注销,以本府创稿之机密数据为限,对于受领其它机关之机密数据不得代为办理。
(四)受领上级或其它机关之机密文书数据,而无法预估变更或注销时限者,如认为确有变更必要时,得建议原发文机关参考办理。原发文单位对于受文机关之建议,应据实考虑并依下列程序办理:
1.原发文单位如不同意变更,可说明理由简复建议单位知照,如果同意变更,应通知正、副本受文单位变更之。
2.受文单位于收到原发文单位变更机密等级通知后,应调卷检出收文原件,用黑色双实线划去原列密等,注记新列密等或解密,注销字样,写明办理日期及加盖承办人职章,以利备查。
(五)各种机密数据,核列机密等级时,应就有关因素预估保密时限,注明保密年限或在某种情形,自动变更或注销,其无法预估机密等级变更或注销时限者,应随时注意,俟机密价值降低或消失时,依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其机密等级。
(六)因应国家机密保护法第39条之重新核定期限将于94年10月1日届至,请各单位尽速办理机密文书重新检讨核定,以避免遭解除机密造成泄密情事及衍生不必要的困扰。
八、保密检查:
(一)由政风室会同业务主管相关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保密检查。
(二)状况研判:针对本府实际状况,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经常办理公务机密之员工,其保密警觉程度。
2.机关之主、客观环境及其各项保密设备。
3.曾发生泄密单位近期之改进措施。
(三)根据状况研判拟定检查实施计划,经签陈县长核可后实施;计划内容如下:
1.检查目的。
2.检查项目。
3.受检单位与人员。
4.检查人员编组。
5.检查方式与程序。
6.检查时间。
7.检查结果处理。
8.行政支持事项。
(四)依据检查结果就优劣、缺失及改进措施,提出书面意见并填具检查报告表,签陈县长核示后,协调检查发现缺失单位确实检讨改进,且列下次检查重点,同时陈报法务部中部办公室备查。
(五)每半年实施定期总检查乙次,不定期检查视实际需要随时实施。
(六)本府政风室应配合本府信息管理所组成资通安全小组实施信息安全稽核;信息使用管理稽核以查核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档案数据之使用管理情形为范围,并稽核其实施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法令之现定;检核方式得为调阅有关数据、实地测试或检查信息软、硬设备使用情形,并请信息等相关作业人员针对内部稽核作业提供说明,稽核结果陈报县长,发现缺失并应立即确实检讨改进,同时陈报法务部中部办公室备查。
九、泄密案件之处理:
(一)发现泄密案件,属于本机关者应即签报首长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即知会政风室且依规定陈报上级,非属本机关者,依规定陈报上级。
(二)政风室查处泄密案件涉及贪渎罪嫌时,泄密部分并同贪渎案处理,行政责任部分依机关奖惩规定办理。
十、奖惩:
(一)本府员工执行公务机密维护工作,卓有成效者,得依具体事实签请县长予以适当奖励。
(二)本府员工违反保密规定,致泄漏公务机密者,得按其情节轻重,签请县长依规定予以适当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