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六日台中市政府府劳资字第0950022060号函修正发布第3、4、5点条文
三、劳工提供劳务所在地在本市,设籍在本市四个月以上,且劳资争议发生时已在同一事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于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以后,因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向本府申请补助:
(一)非自愿离职或雇主因劳工遭遇职业灾害而终止契约,且未依劳动基准法给付资遣费或退休金,经?府协调或调解不成立致权益受损者。
(二)因遭遇职业灾害致伤病、残废或死亡,雇主未依劳动基准法及相关法令给付职业灾害补偿,经?府协调或调解不成立致权益受损者。
(三)事业单位经本市两性工作平等(就业歧视)委员会审定违反两性工作平等法,劳工依该法向事业单位提出损害赔偿或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而涉讼者。(仅限申请诉讼补助)前项非自愿离职系指雇主依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但书或劳工依劳动基准法第十四条终止劳动契约者。
第一项申请应于本府协调、调解不成立或经本市两性工作平等(就业歧视)委员会审定违反两性工作平等法后六个月内为之,逾期不受理。
四、本要点补助项目及规定如下:
(一)诉讼补助:
劳工个别申请者,每案(不分审级)补助总金额以新台币四万元为限。同一事业单位或其分支机构因同一事件而涉讼之劳工人数在二人以上,其申请补助,应以集体诉讼方式为之(二人一起提出诉讼,每案不分审级最高补助总金额为新台币八万元整,三人以上每案不分审级最高补助总金额为新台币十二万元整)。劳工实际支付诉讼费用未超过上述补助标准者,以实际支付费用补助。
(二)生活补助:
劳工非自愿离职而雇主未依法给付资遣费、退休金或雇主因其遭遇职业灾害而终止契约后,应先向中彰投区就业服务中心或台中市政府劳工局办理求职登记,于十四日内仍无法接受推介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且未领取失业给付者,本府得审酌财政状况,每人每月发给基本工资数额补助,最高以补助六个月为限。
领取生活补助者,每二个月应提供至少二次以上之求职纪录,始得继续请领生活补助,最高以补助六个月为限。
五、申请人申请补助应检具下列文件:
申请人申请补助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诉讼补助:
1.诉讼补助申请书。
2.律师委任状、诉讼救助声请状及相关费用单据。
3.未领取资遣费、退休金或职业灾害补偿之证明。(劳工因雇主违反两性工作平等法,依该法请求损害赔偿或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而涉讼者,毋需提供本项资料)
4.本府劳资争议协调或调解不成立纪录。(劳工因雇主违反两性工作平等法,依该法请求损害赔偿或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而涉讼者,毋需提供本项资料)
5.未获其它单位补助切结书。
6.国民身份证正反面影本。
7.劳工因职业灾害死亡,其遗属依劳动基准法第五十九条之顺位提出申请,应加附户籍誊本。
(二)生活补助:
1.生活补助申请书。
2.中彰投区就业服务中心或台中市政府劳工局之求职证明。
3.未领取资遣费、退休金之证明。
4.本府劳资争议协调或调解不成立纪录。
5.未领取失业给付及其它同性质补助之切结书。
6.国民身份证正反面影本。
申请诉讼补助,检附相关费用单据系诉讼费者,于终审判决应由他造负担诉讼费用者,申请人应于受偿后三个月内缴还。未于期限内缴还者,依法追诉,并永久丧失申请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