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三乱”的指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将省人民政府取消的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下列84个项目,已分别经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3〕17号和23号文件予以取消:
(一)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
(二)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费;
(三)建设项目验线费;
(四)建设项目临时管理费;
(五)建设项目验证注册费;
(六)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费;
(七)安全保证金;
(八)工厂自备自理排水系统仍交纳的城市排水设施费;
(九)建设征用地服务费;
(十)建设征地服务提前奖;
(十一)治安管理费;
(十二)灭鼠、灭蝇、灭蟑、灭蚊费;
(十三)门前“三包”费;
(十四)汽车市内卫生清洁费;
(十五)党政部门办理调动、录干、招工、企业划类、国土、落户等审批或盖章收费;
(十六)各种信用评估、资格等级评定收费;
(十七)向企业收取的办公费、交通工具购置费;
(十八)建派出所、法庭、电讯楼、商检所等无偿集资费;
(十九)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修路、建桥等无偿集资费;
(二十)办各种节、会、招商、纪念、庆典活动的摊派性赞助费;
(二十一)各种比赛、演出、电视剧、出版物、出国考察的摊派性赞助费;
(二十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教育集资费;
(二十三)户口迁移手续费;
(二十四)治安防范设施费;
(二十五)特种行业管理费;
(二十六)旅社、招待所床位检查费;
(二十七)边境证延期费;
(二十八)液化气使用许可证费;
(二十九)机动车落户服务费、手续费;
(三十)机动车维修许可证申请费;
(三十一)升学介绍费;
(三十二)升学档案传递手续费;
(三十三)升学信息资料费;
(三十四)劳保“三同时”审查费;
(三十五)招工手续费、指标费、集资费;
(三十六)就业培训管理费;
(三十七)工人调动手续费;
(三十八)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服务费;
(三十九)独生子女证费;
(四十)医院诊断证明书费;
(四十一)社团管理费;
(四十二)录干手续费、保证金;
(四十三)转干手续费;
(四十四)机关人员超编费;
(四十五)干部调动手续费;
(四十六)“农转非”审批手续费;
(四十七)大中专计内自费生“农转非”收费;
(四十八)留成外汇使用手续费;
(四十九)大中专委培生指标费、合同盖章费;
(五十)基建项目审批手续费;
(五十一)设计资格审查费;
(五十二)矿产品经营许可证费;
(五十三)采矿许可证费;
(五十四)“农转非”人员粮油差价款;
(五十五)外地驻市单位管理费;
(五十六)空调器使用许可证费、使用费(不含省规定每百瓦25元的加价手续);
(五十七)木材、水泥出省审查手续费;
(五十八)统计登记费;
(五十九)农机车容车况检查服务费;
(六十)职称评审表盖章收费;
(六十一)机动车驾驶员、实习班考前预测费;
(六十二)高教自考转办专业手续费;
(六十三)出国人员政审费;
(六十四)经营汽车许可证费;
(六十五)公路运输加班证、道路运输证逾期审验费;
(六十六)非机动车管理费;
(六十七)对农民合同工、轮换工、临时工个人收取的管理费;
(六十八)未经人才交流机构进行交流的人才输出、输入培训(培养)费;
(六十九)流通环节黄金饰品质量鉴定费;
(七十)毕业生改派费;
(七十一)道路运输证费;
(七十二)医院消毒供应室、急诊科达标验收费;
(七十三)企业标准审查备案费;
(七十四)计划生育手术鉴定费;
(七十五)准生证费;
(七十六)蓝印户口审批手续费;
(七十七)火灾原因论证和档案制作费;
(七十八)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费;
(七十九)计划生育二胎审批费;
(八十)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检查收费;
(八十一)停薪留职手续费;
(八十二)临街摊担管理费、临街摊担占道费;
(八十三)金融许可证费;
(八十四)计划内“农转非”人员重点建设费。
二、以上取消的收费项目由市物价局注销收费许可证,市财政局停止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具体事宜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下一步清理工作的重点是有省、市级文件依据,已经省、市以上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审核,分别提出应取消的项目,需要修改(包括合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可继续执行的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为此,市直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取消、修改和保留的项目清单,报市制止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物价局内)。各区、县(市)要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意见,对省、市级批准的收费项目提出清理意见。同时要对本区、县(市)未经审批而自行设置的收费项目,自行确立的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立即宣布停止执行,所发文件要废止或修改。
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否则,缴费单位可以拒交,并视情节对收费单位进行查处。
三、加强督促检查,保证政令畅通。各区、县(市)、各部门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制止“三乱”的有关规定,要坚决执行,不得各行其是。对那些顶着不办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各新闻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那些违法乱纪,继续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今年四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在全市开展一次制止“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督促检查。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