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六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50004751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1点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推动端正政风业务,依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设高雄市政府政风督导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小组任务如左:
(一)法务部政风督导会报决议事项之执行。
(二)本府政风法令之拟订及政风兴革建议之审议。
(三)评估本府及所属机关易滋弊端业务,研订具体防弊措施,并督导、追踪、管制、检讨执行情形。
(四)本府及所属机关政风案件之检讨。
(五)他有关政风事项之督导或审议。
三、本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长指定副市长一人兼任;置委员若干人,由本府秘书长及本府所属各一级机关首长或相当层级人员依职务性质兼任。
四、本小组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政风处处长兼任;置干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府政风处指派人员兼任,承召集人之命,处理本小组业务。
五、本小组每年召开会议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六、本小组得针对本府及所属机关与民众权益关系密切之业务,邀请专家学者、社会人士举办政风座谈会,必要时得邀请有关机关主管人员列席。
七、本小组会议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委员应亲自出席,必要时得邀请有关机关主管人员列席。
八、本小组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
九、本小组会议纪录及决议事项,应陈报市长核定后实施,并副知法务部。
十、本小组所需经费,由本府政风处编列预算支应之。
十一、本府所属各机关设有政风室者,应比照本要点设置政风督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