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教育部补助技专校院办理国际合作与交流计画申请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七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50006782C号令修正发布全文7点;并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生效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教育部教育经费分配审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提升技职教育国际化,推展国内各技专校院与国外教育或职业及训练机构(不含大陆、港澳地区)进行实质之国际合作与交流,并配合阶段性重点政策持续推动国际合作工作,以期加速整合技专校院推动实质国际合作,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
    本要点以国内公私立技专校院设有国际合作专责单位者为补助对象。
    三、补助原则:
      (一)本要点补助之计画案,依国内参与学校之数目分为整合型计画及一般型计画二类:
      1.整合型计画:指二所技专校院以上,针对相同主题或目标之统整型计画案,主持人应按本要点提出计画书,通过审查程序与本部核定后执行。
      2.一般型计画:指单一技专校院之计画案,主持人应按本要点提出计画书,通过审查程序与本部核定后执行。
      (二)每校申请计画以三案为限(含一般型计画及整合型计画,整合型计画一校最多以申请二案为限),且经费补助以部分补助为原则,各校申请案以提列配合款20%(占申请补助加上配合款总额之比例)为下限(配合款之项目应以申请本部补助项目为限);其为整合型计画者,应注明各参与学校之补助经费运用比例,及其相对之配合款(参与学校之配合款至少占全部配合款之20%,且主办学校不得代为支付),未达者不予受理申请,配合款得依核定补助金额等比例调整。
      (三)经费补助额度:
      1.整合型计画每案补助不得超过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
      2.一般型计画每案补助不得超过新台币六十万元。
      (四)各计画经费之编列应依审查意见重新调整修正。
      (五)经费需求编列,包括人事费、业务费及差旅费三部分。总经费应将本部补助经费与学校配合款分开编列叙明;人事费不得超过总计画经费之25%、业务费不得超过总计画经费之75%;差旅费不得超过总计画经费之25%。国外之差旅费补助,以不超过本部核定补助总经费25%为限,国外差旅费有不足款项,应由各校另行筹措,本部补助出国人员机票及差旅费每次出国以二人为限。其余相关补助规定,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及行政院及所属各级机关因公派员出国案件编审要点规定办理。
      (六)本项目经费,不补助计画执行人员津贴、建筑经费、设备费、纪念品、行政管理费用。
      (七)国外来回机票,凡我国航空公司飞经之地区,应购买我国航空公司机票。
      (八)国外讲员来台生活费,比照国科会规定办理,补助天数除主讲人实际讲学天数外,另前后各酌加一天。
      (九)整合型计画,由计画申请学校汇办经费收支、核销等事宜。
      (十)相关经费之编列请参考附表一第十一项经费编列规则,并依行政院及本部等相关规定办理。
    四、申请作业:
      (一)申请期间:计画年度前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至十二月十六日截止。
      (二)申请程序:各校应于申请期间内检具计画申请书一式四份,向技职教育国际合作工作小组(龙华科技大学)提出办理,于计画申请截止日前送达,逾期不予受理。
前项第二款之计画申请书内容包括:缘起、目的、执行方式、国内外合作单位与整合方式、执行国际合作成果、计画内容、预期效益、考核方式、参与人员(请列表叙明出国人员专长资格及人数之合理性)、经费明细及其它有助审查之资料。(内容格式详如附表一),其中所列各项内容均须填写,如无资料请注明无,如漏填资料且未依通知期限(以邮戳为凭)补正者,不予受理。
    五、审查作业:
      (一)审核期限:计画年度之二月十日前。
      (二)审查方式:为办理计画申请案之评选,得聘请技职校院国际合作谘询委员会委员、国际合作工作小组、学者专家、相关部会及业界代表,依规定审查之。
      (三)审查程序:计画案之审查分二阶段实施:
      1.初审:由三位初审委员,依据本要点与计画内容,进行审查作业(整合型及一般型计画之初审表如附表二及附表三),初审平均未达七十分者不得送复审。
      2.复审:复审评分由咨询委员会依年度国际合作发展重点与初审结果等审定计画案,并进行计画案排序与推荐报本部核定。
      (四)审查原则:
      1.计画预期目标及效益(1)计画目标具体且有实益。
      (2)计画之具体绩效目标及考核点。
      (3)计画对申请学校之教学、研究、训练等水准提升有助益;或对国外参与单位具有相当助益,可促进学术外交者。(4)执行后所能产生之扩散性及是否有其它学校、产业共同参与。
      2.计画规划(1)计画之完整性。
      (2)交流活动项目与计画内容相符程度。
      3.计画特色及申请学校执行能力:
      (1)执行本计画人员能力符合需求。
      (2)申请学校过去执行或推动之国际合作成功案例。
      4.整合型计画之必要性与协调性(一般型计画审查表无此项):
      (1)本计画是否有整合之必要与功效。
      (2)各校之分工与整合,是否有助计画之推动与完成。
      (3)计画主持人整合能力,是否有助计画推动。
      5.促进合作单位互利互惠:
      (1)国外合作学校或单位所提供学术交流合作项目水准确为国内所需,或有助于申请学校特色发展。
      (2)合作计画切合该国外合作学校或单位之强项或需求。
      6.计画资源配置:
      (1)是否获得其它单位补助资源。
      (2)学校执行本案投注之资源。
      7.出国必要性,出国人数及人员合理性。
      (五)审查评分方式:
      1.初审评分:采中位数计算(未达七十分者不得送复审),如三位审查委员之评分相差20分以上者,需另请三至五位咨询委员召开紧急会议提供意见,汇整提咨询委员会审议。
      2.配合款加权:
(本项加权以加1.0分为限)
学校配合款
加权分数=───────────-0.2
学校配合款+申请补助款
      3.重点区域加权:(本项加权以加3.0分为限)东南亚、印度、俄罗斯、中南美洲、邦交国:加1.0分。
      4.符合前目(重点区域)加权者,依下列交流项目加权:(本项加权以加3.0分为限)(1)招收外籍生、引进印度、俄罗斯高科技人才或技术、学生修习双学位或部分学分、师生取得国际证照:加3.0分。
      (2)国际产学实务研发、交换师生:加2.0分。
      (3)国际短期专业教学训练(含巡回讲座)、国际远距教学:加1.0分。
      5.以往计画执行成效加权:
      (1)上年度全校相关计画期末报告审查之平均得分90分以上(优)者加1.0分。
      (2)上年度全校相关计画期末报告审查之平均得分80分以上(良)者加0.5分。
      (3)上年度全校相关计画期末报告审查之平均得分未达70分(尚待加强)者,减2.0分并公布之。
      (4)连续年度成绩优等或成绩优等且计画具延续性者,得再加1.0分。
      (5)连续年度成绩评为尚待加强或计画执行期间违规经本部纠正者得再减2.0分(本要点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6.复审委员排序加权:每位咨询委员视计画内容可加1.0分,每案以加3.0分为上限。
    六、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经费执行期程及查核1.配合计画执行期限,经费执行期程为核定补助年度之三月一日至十二月十六日。
      2.经费请拨期限为二月十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经核定补助之学校应于期限内完成修正计画书及经费明细表陈报本部,逾期视为放弃执行本计画,不予补助经费。
      3.请款时,需缴交下列文件:
      (1)修正后经费表及计画书(无需胶装)各一式二份。
      (2)依据「教育部补助技专校院办理国际合作计画案之网站建置要点」制作网站架构图一份。
      (3)请款领据一份。
      4.为严格监督本计画之执行绩效,经费执行率为考核重点;经费之使用率应达90%以上计画之执行情形,不符规定者,应扣减该计画期末成果审查总分2分。计画执行应依执行期限办理完毕,不得办理展延。如有结余款应依计画总经费分摊比例缴回本部。
      5.本计画执行过程中,本部得随时派员查核进度与帐目,如发现学校执行不实,除要求执行学校限期改进外,并得收回已拨之经费。
      (二)计画经费收支处理1.计画执行学校应以专帐登录一切计画经费收支,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2.核定之经费专款专用,应依中央政府各机关单位预算执行要点及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3.学校各项财务及财物应依会计法、审计法、及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处理。另有关税赋之扣缴责任,应由计画执行学校负责办理(三)会计收支报告学校应于核定补助年度之十二月一日前,将经费收支结算表并同结余款函送本部核结,各计画原始凭证分类整理并装订成册,留校以备审计机关查核。原始凭证应贴于粘存单,注明科目及用途,如有英文名词,须附注中文,并经计画执行学校首长及有关人员如主办会计、事务采购、财物验收或保管暨计画主持人等盖章,未依限办理核结者,扣减该计画期末成果审查总分2分。
      (四)各计画执行学校不得向本部其它单位申请补助相同计画,如经发现有违规情事,得追缴补助经费。
      (五)经核定补助之国际合作交流计画,因故需变更计画内容或取消办理之情事时,需事先函报本部同意。取消办理者,需缴回补助余款,不得匀支至其它项目。
      七、补助成效考核:
      (一)计画经核定补助后,应依原计画进行办理,不得因补助款核给额度而任意更改(缩减)计画内容、出国地点及出国人员,如执行时任意修改计画或出国地点,将视情形列为行政缺失并于尔后年度该校申请补助之评审时扣减总分(最高每案扣5分)。
      (二)执行本部核定补助之计画时,与计画相关之出国活动均应于出国日三十日前函报本部,逾期不予受理,并于尔后年度该校申请补助之评审时扣减总分(最高每案扣5分)。(相关填写资料格式请参考附表六)

      (三)计画执行期间,于核定补助年度之八月十五日前提出期中报告(格式如附表四)一式三份;并于核定补助年度之十二月十六日前提出书面之期末报告(含自评表,格式如附表四之一)一式三份(期中及期末报告之格式及缴交方式如附表五或教育部技职司国际合作交流网站相关网页)。经本部审核后,公布于技职教育传播网页之国际合作信息网络中心供各校参考。未于期限内(十二月十六日前送达)提出期末成果报告者,扣减该计画期末成果审查总分2分。
各计画之期末报告将并该校翌年度之国际合作交流申请案送初审委员审查,未于初审时间前提出成果报告者,取消该校翌年度申请案。
      (四)各受补助之学校须依「教育部补助技专校院办理国际合作计画案之网站建置要点」,建置计画执行成果网站,其建置情形将列入考核重点。
      (五)各校负责国际合作事务人员须申请技职司国际合作与交流网站帐号,并及时刊登各受补助计画之活动消息,未登录者将于期末成果审查时扣分。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