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减少涉爆案件和各类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我省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将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问题
1.加强对硝酸铵、氯酸钾的销售、购买和使用的管理。各地要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将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允许将硝酸铵作改性处理(制成复合肥或者混合肥),使之失去爆炸性并且不可还原后,作为化肥销售、使用;禁止使用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暂停进口硝酸铵、氯酸钾;严禁将硝酸铵、氯酸钾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
2.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经贸、供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时对生产、经营企业库存的硝酸铵化肥进行清查,将现有库存的硝酸铵登记后封存并如实上报。库存产品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协调,有偿转让给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3.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民爆器材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相关的教学、科研单位。氯酸钾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相关的教学、科研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省内所有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持其主管单位出具的批准使用证明,到省国防科工办办理批准文件(民用炸药定点生产企业仍可实行购销合同鉴证作法),凭批准文件或经鉴证的购销合同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硝酸铵、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以上两种物资时必须收验《爆炸物品购买证》或者经过鉴证的购销合同,严格按照载明的品种数量进行销售。
4.各级经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地方政府要从严清理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厂(点)。生产硝酸铵化肥的生产厂(点)在没有落实农用硝酸铵改性措施前,一律暂停生产。不再批准设立新的硝酸铵化肥生产厂(点)。
5.对于违反《通知》精神,无证(无合同)销售、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的,或者将硝酸铵、氯酸钾销售给个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涉案的硝酸铵、氯酸钾,并依法给予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
刑法》第
125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执行雷管编码打号制度问题
1.雷管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工业雷管编码基本规则及技术条件〉的通知》(公通字〔2002〕67号)要求,逐枚编码打号,没有编码打号的,一律不得出厂。雷管生产线生产前必须经省国防科工办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未经验收的生产线不得生产。省国防科工办要督促雷管生产企业进一步完善编码打号工序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刻痕深度编码打号,确保雷管编码打号清晰,易于识读登记。严禁重码、错码雷管出厂。流通、使用单位发现重码、错码雷管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该退货的退货,该销毁的销毁。
2.各级经贸、公安部门要对雷管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对库存未编码打号的雷管,要监督其一律不得销售、使用。有条件补号的,补号后方可销售使用,没有条件补号的,要有组织地予以销毁。
3.对违反上述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未编码打号雷管的单位,公安机关依照《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无号雷管并依法给予其他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
刑法》第
125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民爆器材的销售、购买、使用流向监控问题
1.民爆器材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严格实行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使用登记制度,将民爆器材以及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并长期留存备查。生产、经营编码打号雷管的企业,必须在2003年底前对编码打号雷管实行计算机管理,准确掌握雷管流向,并留有备份文件长期保存。有条件的民爆器材使用单位,也应对编码雷管实行计算机管理。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选调相关的专业人员,为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县以上政府要积极支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