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8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税务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的地方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业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等有关执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或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以下简称市地税登记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业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撤销之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市地税登记分局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三、业户凡未按照以上规定申报办理开业,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地税登记分局申报补办税务登记手续。
四、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的,本公告即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对满30日仍不改正的,将按“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办法”第九章的规定处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90号5楼
咨询电话:87250608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