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作为主办单位或支持(协办)单位参与各级各类科技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以下简称展览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时,中国科学院可作为展览会的主办单位: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展览会;?
(二)国务院各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主办,属于全国综合性的、连续举办且影响较大的展览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时,中国科学院可以作为展览会的支持(协办)单位:
(一)由国务院各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展览会;?
(二)由国务院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以及中国科协等社团主办,且与我院业务紧密相关的展览会。?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参与主办的展览会,院领导可应邀作为组委会成员并可应邀出席展览会有关活动。中国科学院支持(协办)的展览会,院领导一般不出席。
第五条 对邀请中国科学院作为主办、支持(协办)单位的展览会,一般不予经费资助。
第六条 以院直属单位、院主管的社团名义牵头主办的展览会,应以其单位注册登记的法人名称组织展览会活动,不得以中国科学院名义组织展览、冠名或从事招展等相关活动。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院高技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中科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
200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