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5号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告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
六条关于A类管理企业评审标准中'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调整为:'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所述'6个月'是指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之日前6个月。
二、下列违规行为,可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记录:
(一)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并不涉及海关税收的;
(二)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或者涉及海关税收,但海关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
三、本公告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