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职责划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去年批准实行的投资管理体制近期改革方案,方向是正确的。实施以来,各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并开始取得一定成效。因此,这项改革必须坚持下去,不能动摇。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这个方案,根据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七日国务院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精神,我们就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职责划分问题作了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业归口部门和投资公司按照各自的职责编制各自的计划。
(一)行业归口部门根据国家的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编制本行业发展规划,并在汇总和综合平衡地方、投资公司、企业集团等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行业中长期和年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报送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计划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下达后,行业归口部门据此下达本行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行业归口部门下达的计划要与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相衔接。
(二)各投资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切块分配的分行业投资(包括基建贷款与统借统还的外资),就其资金运用编制中长期和年度投资计划。投资公司在编制计划时,必须与行业归口部门和银行充分协商。投资公司编制的计划在上报国家计委的同时,抄报行业归口部门。
计划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下达后,属于投资公司安排的投资,由投资公司通知建设单位,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同时抄报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投资公司与地方和建设单位是经济、合同关系,不能向地方和企业下达全行业计划和政令性文件。
二、考虑林业、邮电、交通等部门的特点,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林业、森工投资中的非经营性投资由林业部管理,森工的经营性投资,由国家林业投资公司管理。考虑到林业的特点,林业的经营性投资由林业部与投资公司协商后分别管理。
由于邮电具有行业全程会网的特点,邮电的中央固定资产投资仍由邮电部管理。
港口建设费(过港费)中纳入国家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部分归投资公司管理;交通的车船购置贷款、过港费的其他部分归交通部管理;车辆购置附加费按收取数,交通部管理70%,投资公司管理30%,由银行按月将资金分别拨交交通部和投资公司。
飞机购置贷款,仍由民航局管理。
三、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要分别审批。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国家计委进行综合平衡后审批。行业归口部门初审未通过的项目建议书,国家计委不得审批。中央投资为主的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行业归口部门审批,但投资公司可划出5%的资金,按照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自主确定项目。
中央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同时报有关行业部门。原则上由有关行业部门进行初审,投资公司参加,同时由国家计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公司进行评估。国家计委根据有关行业部门的初审意见、投资公司的意见和咨询公司的评估意见进行审批。其中总投资二亿元以上的项目要报国务院审批。中央投资为主的小型的限额以下项目的投资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行业归口部门和投资方共同审批。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包括概算调整)由主要投资方组织或委托项目的董事会、管委会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规范和标准定额审批,其中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报国家计委和行业归口部门备案。行业归口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应提请协调小组审定。
四、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上由行业归口部门或地方负责。
在建设项目管理上,原则上由行业归口部门或地方负责,投资公司不组织施工,但投资公司要参照世界银行和国家控股公司的做法,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及合同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发挥制约作用。行业归口部门也可以根据情况,将某些项目的建设交由投资公司管理。
五、技术改造的专项贷款原则上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根据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要统一管理,有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原则,技术改造计划由国家计委安排。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投资公司参照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管理。限额以下一般技术改造项目,由地方或企业按国家计划规定的“笼子”进行安排。
技术改造投资中的银行专项贷款,目前暂按现行办法管理,但制订计划时要吸收投资公司参加,以便搞好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的衔接。
六、投资公司的归口领导问题。
能源、交通、原材料、机电轻纺四个投资公司由国家计委归口领导,行业归口部门参与指导;农业、林业投资公司由国家计委与有关部门归口领导,以国家计委为主。
(一)国家计委对投资公司的领导关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计委对投资公司的领导,是计委主任、委办公会议对其实行领导。计委各司(局)不能领导投资公司,不承担对投资公司的管理职责。
2.国家计委对投资公司的人事安排有以下权力:投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国家计委提出建议,经人事部考核同意后,报国务院任命;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部主任和司(局)级项目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提名,国家计委任命。
3.投资公司的经营方针,如政策性投资比例、投资方向和重点等,由国家计委办公会议决定。
4.投资计划安排(年度、五年、长期),包括投资的方针、政策、重点,资金的调整、地区布局、投资结构和新增生产能力等,由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制定计划(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国家计委将投资按行业安排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按国家计委安排的投资,具体安排建设项目,承包新增生产能力。其中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的安排(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由国家计委结合行业规划最终确定。
5.国家计委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请投资公司领导参加。投资公司要定期向计委主任、委办公会议汇报工作。
(二)行业归口部门对投资公司的指导关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业归口部门对投资公司的指导,是部长、部务会议对投资公司的指导。
2.行业归口部门通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投资公司的投资活动。投资公司安排的新项目,必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否则,部门有权提出否决建议,要求投资公司重新考虑项目安排。投资公司若有不同意见,应提请协调小组审定。
3.行业归口部门在建设部统一规划部署下,制定本行业建设的设计原则、设计规范和标准定额,作为项目设计的基本依据。投资公司组织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时,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审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执行时,需报经行业归口部门同意。
4.在计划安排(年度、五年、长期)上,投资公司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安排后,在报国家计委的同时,报行业归口部门征求意见。对部门提出的不同意见,投资公司要充分考虑,并修改和完善计划。
5.行业归口部门召开有关研究行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行业规划等重要会议,要请投资公司参加。
6.投资公司要定期向有关部门的部长或部务会议汇报工作,接受部长、部务会议的指导。
为了协调和处理好行业归口部门和各投资公司的关系,由国家计委牵头成立协调小组,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需要请示国务院解决的问题,可按照分工分别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