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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的通知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调整如下: 
  年满45周岁的职工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由50%调整为55%;其他人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7月1日以前发生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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