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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0]2号文件精神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1994年国家实行税制改革以来,我省的税收秩序得到了规范,越权减免税的现象大为减少。但近几年来,一些地方为缓解企业困难或吸引投资,相继自行制定了一些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扰乱了税收秩序,违背了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削弱了财政的调控能力,形成了潜在的财政风险。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严格税政管理权限,根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精神,现就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制止越权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危害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纠正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各地以前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一律停止执行。今后不得再出台此类规定。对省委、省政府过去文件规定通过实行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支持的重点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为了不影响其发展,改由财政渠道继续扶持。 
  二、严格遵守税收管理权限。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在省级政府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企业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要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由省政府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 
  三、各级政府要对本地纠正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凡擅自保留而引起中央扣减我省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的,省将相应扣减该地区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级、各部门在清理纠正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同时,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清理、纠正本地、本部门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包税以及征“过头税”等行为。 
  五、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要组织做好清理纠正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监督检查工作,认真落实国发[2000]2号文件精神,并将清理纠正结果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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