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0年9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70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餐厅装修费用摊销年限的请示》收悉。关于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接受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200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