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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2年第1号关于实行海关估价告知书的公告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海关已全面实施《WTO估价协定》,为规范海关估价行为,增加透明度,根据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从2002年1月7日起,对经海关审核不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的,海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重新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海关将以《海关估价告知书》(见附件)的形式将估价理由及估价方法书面告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估价告知书(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 (样式)
海关估价告知书
经营单位: 估价告知书编号:
进出口岸 海关编号 申报日期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贸易方式
规格型号 原产国(地区)
申报单价 成交方式 数量及单位
收(发)货单位 合同协议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规定,不予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同时根据《审价办法》  的规定,对所进(出)口货物按
进行估价。如有异议,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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