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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郑州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和省安委会《关于深化全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豫安委[2003]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办发[2003]60号及豫安委[2003]5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减少伤亡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各项责任,完善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的作用,采取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办法,实现矿山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开采,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进一步稳步发展。 
  二、目标和重点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主要目标:一是依法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矿山、小采石场,防止已取缔非法矿山的死灰复燃;二是对非煤矿山进行安全评估,实施分类指导,使其安全技术条件明显提高,安全素质明显改善,防御能力明显增强,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非煤矿山总的伤亡事故增幅下降,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四是通过整治使全市300家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整治验收标准。年终,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的分解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我市非煤矿山的整治重点:乡镇矿山、国有矿山、个体矿山、勘查区、尾矿库、采石场、矿山施工单位等。 
  三、整顿验收标准 
  按照豫安委(2003)5号文件附件二规定执行。凡验收标准强制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确认其为不合格,要依法关闭;凡强制项合格而评分合计分值低于75分的确认为差,要限期整改;凡强制项合格而评分合计分值大于等于75分小于85分的确认为一般,要继续改进完善;凡强制项合格且评分合计分值大于85分的确认为好,要进一步总结提高。 
  四、方法和步骤 
  整治工作从2003年8月20日开始,到2003年12月20日结束。 
  (一)详细排查,摸清底数 
  各县(市)、区要认真学习国办发[2003]60号文件及省、市有关非煤矿山整治的文件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整治工作的意义、目的、基本要求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在前一阶段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各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或矿点)的分布和个数、具有坑探施工的勘察矿区的分布和个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采场)的矿点和个数、在用停用和已依法闭库的尾矿库的个数和分布,并按照无证或非法死灰复燃矿山、证照不全矿山、已验收合格矿山、正在整改矿山分类登记造册,在8月底前上报市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带软盘)。 
  (二)验收整顿 
  1.各(市)、区在9月5日前必须全部完成县级验收任务,并将验收材料上报市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9月底前全部完成市级抽查验收任务,并对验收合格的乡镇矿山发放安全条件合格证。 
  3.对于整改无望及无证、证照不全、死灰复燃的矿山(或矿点),各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坚决在9月底以前予以取缔关闭。 
  4.10月1日至12月20日,迎接省抽查验收。 
  五、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为加强对本次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对市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由副市长胡荃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宪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郑金泉任副组长,市经贸委、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供电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郑金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秦文理兼任。 
  职责划分: 
  1.市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整顿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治理工作。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无证等非法矿山的取缔关闭工作。各国有非煤矿山企业负责本单位安全治理整顿工作。 
  2.市经贸委负责国有非煤矿山的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并负责查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国有矿山。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无采矿许可证采矿、无勘查许可证探矿进行查处,负责吊(注)销被取缔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 
  4.市农业局为全市乡镇非煤矿山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乡镇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工作,重点督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建立情况以及行业和技术等法规的落实情况。 
  5.市公安局负责打击非法制售火工品行为,收缴被取缔矿山的火工品及使用证件,查处向无证、证照不全等非法矿山供应炸药和雷管的单位和个人。 
  6.市工商局负责查处无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的矿山,并依法没收非法所得。 
  7.市供电局负责查处向无证或证照不全的非煤矿山供电的部门和个人,并按照市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被依法取缔关闭矿山的名单,拆除其供电设施。 
  8.市监察局负责查处在整顿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矿山负责人。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认真搞好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整顿工作。 
  (二)依法行政,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整治中排查发现的无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政府,由(县)市、区、乡镇政府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取缔关闭;对整治过程中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查处。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整顿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通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基础设施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提高综合防御能力。要把深化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的过程;把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坚持不懈地抓好体制、法制和队伍建设,构建安全生产法律、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把安全整治同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矿山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调整经济结构、整顿社会治安和反腐败、环境保护、技术进步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持“疏堵结合”的方针,通过综合治理,提高矿山开采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四)从今年10月起,凡县(市)、区发现10处、乡镇发现5处无证、证照不全、死灰复燃以及整改无望应关却未关的非煤矿山企业(或矿点),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全面推行安全评估工作。安全评估工作是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一项新工作,要结合整治验收一并进行,着重从基础工作、装备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估标准同整顿验收标准一致。 
  在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结束后,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标准的单位或新办非煤矿山企业(施工单位),要按照豫安监管[2002]50号、豫安监管[2002]70号文件规定,申报材料,经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有关部门评审合格后,核发安全条件合格证(或施工单位安全条件资格证)。未取得安全条件合格证(或施工单位安全条件资格证)的单位,一律不得进行生产经营。 
  (六)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人员素质。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要通过安全培训教育,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意识。 
  (七)凡涉及需要吊(注)销证照和拆除供电设施的,当地政府要积极协调,统一部署,统一行动,集中整治,重拳出击,打击顶风作案、违法办矿或勘查的行为。要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使整治成果落到实处。 
  (八)加强治理整顿工作的信息报送。各县(市)、区非煤矿山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在每月4日前,将上月的治理整顿进展情况认真填写月报表,及时上报郑州市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整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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