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委、教育局、监察局、清理中小学收费工作办公室,燕山教育分局:
现将《2001年北京市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扫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意见精神迅速传达费彻到本辖区各中小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意见。各区县贯彻情况及工作意见请于5月15日前报市管理中小学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2001年北京市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23号)及《市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2001年中小学入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33号),现就今年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首都稳定大局出发,坚持“大力治标,重在治本,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严肃纪律,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切实规范中小学招生、收费行为,制止高收费、乱收费,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不准招收择校生。要加强新生入学后的学籍管理,防止新生违反规定二次流动。
(二)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遵守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
限分数: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限分数的原则意见,招生学校提出招收择校生的最低分数线,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各校不准违反规定录取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新生。
限人数:各校原则上以每班45-50人制定招生计划,列入招生简章。各校招收择校生需增报计划,不列入招生简章,不准挤压计划内的招生指标。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0%,招收择校生的学校每个新生教学班不得突破50人,学校不得接受未办理学籍手续的学生入学。
限钱数: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收取择校费。择校收费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所收费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准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等。
(三)继续规范民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的招生和收费行为。招生办法按京教基[2001]4号文件执行。收费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自立项目、自定标准,不得收取“建校费”、“赞助费”、“教育储备金”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民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四)严格执行关于捐资助学的有关规定。不得以捐资助学的名义收取择校费,严禁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捐资助学款物均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收取,统筹调剂使用。
(五)凡正常转学调校,由学生按规定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学校与单位建立共建关系,需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教委备案。各区县应严格限定共建学校数量和接收共建生人数、比例,规范收生程序,其收生计划可冲减收生总计划。
(七)中小学校不得违反规定通过举办各类特长班、重点班、补习班收取费用;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复习资料、报刊、用具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强行组织学生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统一着装作为评先的条件之一。
(八)加强代收性收费的管理,依法收费。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中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对于代收性收费中“自愿原则”的项目,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绝不能搞变相统一(农村中小学代收性收费按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出台的新规定执行)。要做到凭证收费,严格收费程序,学校一律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同时做到收费前有通知,期末有结算清单,多退少补,不盈利,凡盈利或挪作他用的按违规处理。
三、措施和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制。市、区(县)、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书,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清理中小学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把治理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业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宣传的力度,增加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各中小学应建立收费公开制度,向社会、学生和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程序、时间和代收代办项目。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应聘请行风监督员,区(县)行风监督员可与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相结合,学校行风监督员可与家长委员会相结合,形成社会监督网络。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部门职责,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与减轻中小学负担和减轻农民负担结合起来,与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结合起来,与校务公开结合起来,规范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各区县要从2001年6月起对本区县中小学的账户进行清理,除特殊需要并经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开户的专户外,每所中小学只许开设一个基本账户,不得自行到银行开设账户。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纠风部门,要认真履行执纪监察职能,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坚决查处乱收费案件。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第281号令《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高中招收择校生违反“三限”政策,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对民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移交物价部门处理,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