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同意广发北方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等五个城市新设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广发北方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北京等五个城市新设证券营业部的请示》(广发北证函发(2002)7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北京、江苏无锡、浙江杭州、浙江宁波、山东东营等城市各新设一家证券营业部。

  二、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监机构字[1998]46号)、《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 240号)及有关规定,向拟设立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证券营业部开业申请材料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三、证券营业部的筹建期限为六个月。证券营业部逾期未完成筹建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四、证券营业部经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后,应到中国证监会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五、你公司须统一协调各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银行的选定,本次新批设证券营业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超过2个。

  六、证券营业部筹建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监会。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