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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的批复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我司深圳分公司2003年使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与费率的申请》(华保报[200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该费率适用于保监复[2002]152号批复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2]版》(编号为A0706Z02000C021213--1000);

  二、保监复[2002]152号批复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2ooe]版》同时废止;

  三、你公司向社会公布本费率表及使用说明时,应在名称前冠以公司名称,不得出现“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字样;

  四、你公司应针对深圳车险市场实际积极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保险需求的产品。

附件:《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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