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1]1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对所辖农村信用社2001年9月30日前,应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的营业税进行清算,并及时办理所欠税款补征入库及多数缴税款的退税手续。
二、自2001年10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的2000年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余额,不再向国税机关申报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各局原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文件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01]209号)通知规定,对农村信用社2000年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批复同时废止。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农村信用社的困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