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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97号)转发给你们;对"预提工资"列支问题,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可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扣除;国家《劳动法》第 五十条及《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工资应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因此,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所得税年度申报之前仍未支付给职工的"预提工资",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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