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97号)转发给你们;对"预提工资"列支问题,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可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扣除;国家《
劳动法》第
五十条及《
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工资应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因此,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所得税年度申报之前仍未支付给职工的"预提工资",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