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你们二月二日川劳调发〖82〗001号、川转发〖1982〗34号来文收悉。
关于如何对待去年七月军队转业干部交接工作结束后,又有些原无工作或“四工”的转业干部的爱人,被招工或转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职工的问题,经我们研究,仍应按照国家劳动总局〖78〗劳总计字3号通知办理。但考虑到,去年转业到政法部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报到前进行了训练,从接收档案到报到相隔时间较长,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因此,我们意见:请你们对军队转业干部交接工作结束后,又新转来的材料与原交接的材料不相符者,进行严格审查。凡属组织上的原因,情况发生变化,招工和改变所有制性质又符合条件和政策规定、手续完备的,接收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当安置;凡属违背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突出招工和改变所有制性质的应坚决抵制,不予接收,并及时将有关档案材料退回原单位;情况不清或有疑问的,可与部队或有关地区劳动部门联系,查明情况后再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