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筹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同意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方案,拟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52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6%、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各出资216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8%,各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筹建就绪后,应向我会申请正式开业。
四、基金管理公司在聘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员之前,相关人员应事先取得我会核准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员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
五、发起人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要求,认真做好筹建工作。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