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研究生;高等农业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2年以上;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4年以上,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
第十二条 获得农业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助理农艺师工作2年以上;农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担任助理农艺师工作4年以上;农业中专毕业生担任助理农艺师5年以上,并取得农业大专毕业学历者,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条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一、五款及二、三、四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农艺师。
(一)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工作;
(二)了解本专业科学技术动态,能主持开展科学实验和群众性科学活动,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成绩;
(三)能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技术工作计划、规划、并能发现生产及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本专业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中做出了成绩;
(四)能对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进行技术指导,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初级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及开展本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五)能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书刊资料。
第十三条 获得农业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农艺师工作2年以上;获得农业硕士学位或具有农业本科毕业学历的农业技术人员,担任农艺师工作5年以上,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
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一、五款及二、三、四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高级农艺师。
(一)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在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在学术上、技术上有独到见解,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和著作;
(二)能制定本地区或本专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设计新技术开发项目,并指导或主持实施,解决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三)能运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在较大范围内指导试验示范,在提高农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
(四)在传授科学技术知识或培养中级技术人才方面做出了较大的成绩;
(五)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书刊资料。
第十四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和使用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在农业科技工作中有发明创造,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可不受本条例有关学历和晋升间隔年限的限制,经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表明能胜任并能履行相应农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者,根据工作需要,可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评审及聘任权限 第十五条 农牧渔业部指导全国农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各级农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经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县级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地(市)级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农艺师;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农艺师。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职务应根据本单位的技术工作需要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合理结构比例、限额,在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条件的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实行聘任制的,由单位行政领导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约。实行任命制的,应按科技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命手续。
聘任或任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在本单位或本地区继续聘任原职务,可不再进行任职条件评审,如聘任高一级技术职务,需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名称分别为高级畜牧师、畜牧师、助理畜牧师、畜牧技术员;高级兽医师、兽医师、助理兽医师、兽医技术员。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农牧渔业部。关于执行《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由农牧渔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执行本条例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