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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2号
关于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规定,自2002年11月20日起,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自临时保障措施实施之日起3年(即自2002年5月24日至2005年5月23日),共分3个阶段执行,每一阶段适用不同的关税配额数量和加征关税税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附件二)。第一阶段的执行期限到2003年5月23日为止。自2003年5月24日起,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钢铁产品将开始执行第二阶段(2003年5月24日至2004年5月23日)的关税配额数量和加征关税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13号公告,无取向硅电钢第二阶段的关税配额数量调整为939,424,806公斤。第二阶段的保障措施钢铁产品的税号、关税配额数量和加征关税税率等详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3年5月24日起,海关开始按照第二阶段的关税配额数量统计、公布各类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钢铁产品的进口情况,第一阶段剩余的关税配额数量不作结转。
  二、对于第一阶段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并加征关税的钢铁产品,自2003年5月24日起停止加征关税。
  三、自2003年5月24日起,对达到第二阶段的关税配额总量、应加征关税的最终保障措施钢铁产品,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第二阶段适用的关税配额数量及加征关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第二阶段适用的关税配额数量及加征关税税率表
单位:配额数量(千克),税率(%)
序号 产品种类名称 税则号列 国别/地区 2003.5.24—2004.5.23
配额数量 加征关税税率
1
热轧普薄板 72081000 72082610
72082690 72082710
72082790 72083810
72083890 72083910
72083990 72084000
72085310 72085390
72085410 72085490
72089000 合 计 2,881,803,325 9.5
日 本 678,709,858
乌克兰 527,117,408
韩 国 419,287,317
俄罗斯 378,584,288
中国台北 359,601,933
哈萨克 335,253,110
其 他 183,249,411
2 冷轧普薄板
(带)
72091510 72091590
72091610 72091690
72091710 72091790
72091810 72091890
72092500 72092600
72092700 72092800
72099000 合 计 5,740,945,903 20.6
日 本 1,104,535,549
韩 国 1,095,017,280
中国台北 1,074,314,553
俄罗斯 804,261,230
哈萨克 803,366,682
乌克兰 473,544,794
其 他 385,905,814
3 彩涂板 72107000 72124000 合 计 664,083,108 21.3
4 无取向硅电钢 72251900 72261900 合 计 939,424,806 18.6
5
 冷轧不锈薄板(带) 72193200 72193300
72193400 72193500
72202010 72202090 合 计 653,094,131 16.7
中国台北 222,910,702
日 本 184,413,603
韩 国 129,769,240
德 国 48,110,660
其 他 67,88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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