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请示》(东证董字[2003]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三条修改为:“公司的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720号。”
二、同意《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单位:万元)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31000万元;
上海久事公司 10000万元;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10000万元;
上海市邮政局 10000万元;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10000万元;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7000万元;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3000万元;
上海市闵行虹桥开发公司 3000万元;
上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00万元;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1500万元;
上海市外经贸投资开发公司 1500万元;
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1000万元。”
请你公司持本批复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到我会换领《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