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委属高校出版专业队伍的建设,做好出版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工作,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文化部《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和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国家教委所属高校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结合委属高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高等学校出版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高等学校出版单位所承担的编辑、技术编辑、校对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编辑职务(含美术编辑)设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其中编审、副编审为高级职务,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编辑为初级职务。
技术编辑职务设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其中技术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为初级职务。
校对职务设一级校对、二级校对、三级校对。其中一级校对为中级职务;二级校对、三级校对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高等学校出版专业人员各级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与出版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及按任务所确定的编制相适应。当前,应在批准的职务限额内进行聘任或任命。
第四条 聘任或任命出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各级职务的出版专业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务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及业务水平,并应具备相应职务规定的学历和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实绩及资历。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出版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和出版事业,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第一节 编辑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任或任命助理编辑职务:
1.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经过一年见习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的编辑业务,有一定的文字水平,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助理编辑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助理编辑职责。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任或任命编辑职务:
1.担任助理编辑职务四年以上,具有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熟练地掌握编辑业务,能独立处理稿件,有较高的文字水平,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一门外文书籍,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辑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且担任助理编辑职务二年,或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担任助理编辑职务二至三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辑职责。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或任命副编审职务:
1.担任编辑职务(或出版专业人员中级职务,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五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且担任编辑职务二年以上。
2.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达到一定水平的著译或编辑了一批好书,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3.能解决编辑业务中的疑难问题,指导编辑工作(负责技术编辑或校对方面工作的副编审要能培养该专业的专业人才)。
4.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副编审职责。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或任命编审职务:
1.已熟练地履行副编审职责,担任副编审职务五年以上。
2.科学文化知识广博,对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达到较高水平的著译。
3.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指导专业进修和完成重大编审任务,工作中有较大贡献。
4.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审职责。
第二节 技术编辑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或任命技术设计员职务:
1.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有关出版技术工作一年以上,或高中毕业从事有关出版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了解编辑、印刷常识,能完成一般的有关出版技术工作任务。
3.经考察表明能履行技术设计员职责。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或任命助理技术编辑职务:
1.高中毕业担任技术设计员职务五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技术设计员职务三年以上,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担任技术设计员职务二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经一年见习期满。
2.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能独立完成有关出版技术工作任务,解决有关出版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了解出版、印刷业务,熟悉常用外文字体。工作中有一定成绩。
3.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助理技术编辑职责。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或任命技术编辑职务: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担任助理技术编辑职务四年以上。
2.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能熟练地完成有关出版技术工作任务,较好地解决有关出版技术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熟悉出版、印刷业务。工作成绩显著。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一门外文书籍。
3.经考察表明能履行技术编辑职责。
第三节 校对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或任命三级校对职务:
1.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一年见习期已满,或高中毕业从事校对工作二年以上。
2.初步掌握校对专业的基础知识,了解编辑、印刷常识。能初步处理校样中的有关问题,按照质量、数量要求完成一般校对任务。
3.经考察表明能履行三级校对职责。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或任命二级校对职务:
1.高中毕业担任三级校对职务五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三级校对职务三年以上,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担任三级校对职务二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经一年见习期满。
2.掌握校对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出版、印刷知识,能独立处理校样中的有关问题,完成一般稿件的整理付型工作,有一定的中文水平,熟悉常用外文字体。工作中有一定成绩。
3.经考察表明能履行二级校对职责。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或任命一级校对职务: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担任二级校对职务五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二级校对职务四年以上。
2.具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系统掌握校对专业的基本理论,熟悉出版、印刷知识。能熟练地完成“三校”任务,妥善处理校样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一门外文书籍。
3.经考察表明能履行一级校对职责。
第四节 其 他
第十六条 编辑人员的起码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毕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从事编辑工作两年(不含一年见习期)以上,经考核,可聘任或任命助理编辑职务。
技术编辑、校对人员的起码学历要求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高中毕业且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经考核,可聘任或任命技术设计员、三级校对职务。
第十七条 各级美术编辑的职务名称,应注明“美术”二字。美术编辑的学历、资历、外语、著译要求与编辑人员同。此外还要求:
1.助理编辑(美术):掌握本专业一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基本的业务能力和鉴赏能力,在中、高级美术编辑指导下,能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2.编辑(美术):具有扎实的美术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出版、印刷业务,有较准确的鉴赏能力和较高的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3.副编审(美术):具有较广博的文学、美术理论知识,有较高的艺术修养和鉴别能力,有一定数量的水平较高的美术作品或达到一定水平的美术理论译著,能指导和解决书籍装帧、美术创作中的重要问题。
4.编审(美术):具有广博的文学、美术理论知识,对书籍装帧、美术的某方面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的鉴赏水平,有一定数量的优秀的美术作品或较高水平的美术理论译著,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第十八条 美术编辑,即美术编辑、封面设计、美术创作、美术摄影等人员的职务;技术编辑,即版式设计、插图设计、绘图、印制等人员的职务(不含经济管理人员)。
第三章 职 责
第一节 编辑人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 助理编辑的职责:
1.协助编辑进行工作。
2.在编辑指导下,搜集、整理有关学科的情报、信息,联系本学科的著译人员,参与选题、组稿,检查校样、样书,承担书籍重印前的准备工作。
3.在编辑指导下,初审和加工稿件,或经批准担任责任编辑。
4.参加本学科教学、科研、教材建设等方面的调查研究,练习撰写书讯、书评。
5.承担编辑室内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编辑的职责:
1.搜集和研究本学科的学术动态和出版信息。负责来稿的审查。负责拟定本学科教材、教学参考书和学术著作的选题、组稿规划和出书计划。
2.独立审查、加工整理稿件,检查自己承担责任编辑的书籍成品。负责再版、重印书籍的审读。
3.做好书籍宣传工作,撰写书讯、书评。
4.总结编辑工作经验。协助高级编辑人员指导助理编辑和见习编辑工作。
5.进行教材、编辑业务和有关学科的研究。
6.承担编辑室内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副编审的职责:
1.负责有关学科的来稿审查。协助编辑室主任或总编辑复审或终审某些重要稿件,解决审稿中的疑难问题。负责主持有关学科的审稿会议。
2.担任重要书稿和难度较大的书稿的责任编辑。
3.搜集和研究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出版信息。主持或参与制定有关学科的选题规划和出书计划。
4.指导和培养专业人才。
5.主持或参加编辑学等方面的或本学科的学术研究工作。撰写有关论文或编写教材。
6.承担总编辑或编辑室主任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编审的职责:
除担任副编审职责范围的工作外,主持制定选题规划和出书计划,组织社会力量和编辑人员实施。终审某些重要稿件,或经总编辑授权签发稿件。必要时对重要书稿进行审查、加工。总结编辑工作经验,从事编辑学等方面的或有关学科的学术研究工作,撰写论著或教材,指导和培养专业人才。
第二节 技术编辑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技术设计员的职责:
1.参与一般书稿的有关(版式设计、插图设计、绘图、印制等)技术工作。经批准,独立完成书稿的有关技术工作任务。
2.承担本部门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助理技术编辑的职责:
1.承担一般或较复杂书稿的有关技术工作。
2.搜集和研究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情报、资料,结合工作实践,写出有助于改进工作的经验总结或研究报告。
3.承担本部门某些管理工作,或设备维修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技术编辑的职责:
1.承担重要或复杂书稿的有关技术工作。研究选择特殊书稿的设计方案,解决本职工作中的各种技术问题。
2.负责检查有关技术工作的质量。
3.指导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进行工作。
4.搜集和研究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情报资料,钻研有关本职业务的理论,结合工作实践,提出对本部门业务和管理工作带建设性的方案和建议,或撰写有关论文。
5.承担本部门某些管理工作。
第三节 校对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三级校对的职责:
1.承担一般书稿的责任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
2.负责向责任编辑提出书稿中的疏漏、错别字和不妥之处。
3.承担本部门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二级校对的职责:
1.承担一般或较复杂书稿的责任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
2.经批准,负责检查“三校”质量,解决校样中的疑难问题。
3.承担本部门某些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一级校对的职责:
1.承担各种复杂书稿的责任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
2.检查“三校”质量,解决校样中的疑难问题。指导二级校对、三级校对进行工作。
3.钻研校对专业理论,结合工作实践,提出对本部门业务和管理工作带建设性的方案和建议,或撰写论文。
4.承担本部门某些管理工作。
第四章 评审和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九条 国家教委成立出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议组,负责评定委属高校出版专业高、中级职务的任职资格。各委属高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出版专业职务评议组,负责评定出版专业人员初级职务的任职资格。部分委属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有权评定出版专业人员高、中级或中级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 出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9~11人。主任、副主任由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和教育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担任。高级职务的专家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教授或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1/2。
出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理工科、文科和美术专业职务评议组,其成员为5~7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由具有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
评审组织要适当吸收优秀的中青年专家参加。
出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组,负责评审材料的准备、组织工作及承办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出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和评议组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评议组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对被评审人的评议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1/2方为通过。
出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对评议组的评议意见进行评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出版专业人员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应根据工作岗位需要,一般由出版单位推荐具有相应任职条件的人选,送相应评审组织评定,然后按照限额由校(院)长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时,向受聘人员颁发聘书或任命书,任期一般为二至四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任职人员在任职期间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第三十三条 各高等学校评审出版专业人员任职资格时,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对其任职条件的掌握,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正确处理理论与实践等的关系,防止片面性。思想政治条件的考核,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的政策,由所在单位在平时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凡思想政治上不符合条件,不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不积极承担分配的工作任务的,均不应推荐、聘任或任命高一级的出版专业职务。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对受聘或被任命的出版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履行相应职务职责的能力和贡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并记入本人的业务档案,作为能否提职、调薪、奖惩、续聘或连任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已获得出版专业职称的合格人员,在聘任或任命相应职务时,一般不再重新评审其任职资格。
1983年9月1日以前经过有关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职称并已上报有关部门“待批”、“待授”的人员,可与已取得相应职称的人员同样对待。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过去已获得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职称后转入出版单位的人员,经考察认定具有履行相应出版专业职务职责的能力,可承认其具有相应出版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或任命相应的职务。这些人员如要申报高一级职务的任职资格,除应具备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在出版单位工作一年以上。
第三十七条 过去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出版专业人员,在评审其有关职务的任职资格时,应充分考虑他们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成绩和成果。
第三十八条 担任各级出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对外语有一定的要求。出版专业人员的外语水平由各高等学校负责组织考试或考核。
第三十九条 在编辑、出版工作中成绩特别优异的出版专业人员,其任职条件可以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条 负责技术编辑、校对方面工作的副编审,应注明“技术”二字。
第四十一条 凡无条件评定美术编辑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高等学校,该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应将这部分人员的任职资格评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国家教委出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四十二条 对未被聘任或任命的专业人员,各单位应继续关心,区别情况,妥善安排。
未受聘或未被任命职务的人员应积极做好本单位为自己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其工资待遇按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出版单位行政领导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经相应评审组织确认符合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按规定手续聘任或任命,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出版专业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出版专业人员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规定。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人员,除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3)142号文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限外,均应办理离退休手续。
在这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退休年龄又符合高一级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出版专业人员,可先经任职资格评审,确定相应的专业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
第四十五条 在评审、聘任工作中,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发扬民主,掌握政策。对于违背政策,搞不正之风者,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者,均应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国家教委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国家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