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便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照“铁道部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增加了国家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与暂行规定以及条文解释的有关内容。
二、根据《
铁路法》,为便于事故处理的系统性,保持与国家铁路相一致,将原“煤炭工业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分类由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相应修改为重大、大、险性、一般事故。
三、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增支因素,原直接经济损失一项已无法衡量事故级别,此次修改分别将原事故分类中对应的各级别内经济损失做了相应的调整,修改为其它直接经济损失分别是,重大事故20万元及以上,大事故10万元及以上,不足20万元,险性事故5万元及以上不足10万元,一般事故2千元及以上不足5万元,指的列出的直接导致事故原因以外的其它与行车相关经济损失,并且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不包括恢复、修复过程中的人员工资和救援费用。
四、关于“煤炭工业铁路行车事故情况表”的事故项目一栏中,各项目做了相应调整,将“列车事故”和“调车事故”分开归类,并又增加了“机车水锤”等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