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2年10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8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