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 擦伤;⑵ 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 穿刺伤;⑵ 切割伤;⑶ 撕裂伤;⑷ 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⑴ 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⑵ 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 撕脱;⑵ 撕裂伤;⑶ 扭伤;⑷ 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 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 神经损伤;⑶ 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⑴ 切割伤;⑵ 撕裂伤。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⑴ 撕脱;⑵ 切割伤;⑶ 撕裂伤;⑷ 创伤性破裂。
11、各伤害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有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在原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根据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增加两个月作为该伤害部位的工伤停工留薪期。
12、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