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降低部分退休人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退休人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凡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退休人员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800元降为700元;年满70周岁退休人员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800元降为650元。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费补助的退休人员,其门(急)诊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同时作相应调整。
二、调整两类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取消原Ⅰ类病1100元、Ⅱ类病2200元的起付标准,统一执行1300元的起付标准。
三、调整三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将原三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300元和二次及以上住院400元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1500元和450元。
四、本通知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