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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进口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管理,促进海南经济特区(以下简称“海南特区”)生产和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品”系指: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在办公室内开展公务活动,处理行政和业务事务所必需配备的机器、设备、工具和用品;供本企业生产用的机器、设备及其他有关物品按本办法办理。“交通工具”系指:供本单位公务使用的汽车、摩托车等。 
  上述“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以下简称“物品和交通工具”)不包括生产和营业用的料、件以及其他物料、经营客货运输内的交通工具。 

    第三条   海南特区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单位”)进口的上述物品和交通工具均免征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但必须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第四条   物品和交通工具的使用单位,应持凭许可证(批文)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并填写《进口自用物品申请表》或《进口办公用品申请表》,海关核准后发给《登记手册》,进口单位凭以报关进口。 

    第五条   物品和交通工具应从主管海关所在地口岸进口,如需从其他口岸进口,必须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转关运输手续。 

    第六条   物品和交通工具进口后,未经海关核准,不得移作他用,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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