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成国务院《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
十七 条规定的任务,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总理办公会议的意见,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专家组。
一、专家组的任务是:参加国务院授权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进行的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安排的重大隐患评估,为国家制定、修改
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提供技术咨询和专业服务。
二、专家组是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从有关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专家中聘任,个别成员也可从离退休专家中聘任。聘任的程序是: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选拔、推荐;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复核同意;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批准聘任,并发给专家证。
专家组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续聘任。
三、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熟悉国家关于发展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
安全生产法规,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调查研究工作。
四、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分组。各专业组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定一名召集人。各专业组召集人组成专家代表会议。
五、每届专家组全体成员会议,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一至二次,讨论通过本届专家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宣布换届等事项。
专家代表会议,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讨论专家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审议专家学习、培训计划和教材,处理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专题报告会议,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提交论文的情况具体安排。
六、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
承办专家组成员的聘任、发证、考绩和换届的具体工作;
安排专家执行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派的任务和专家组的其他活动;
组织专家学习、培训,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国内外有关信息;
建立专家工作档案,记录参加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业绩;
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
七、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经常联系专家组成员,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及时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可选登《安全生产内参》,或专题报告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国务院。
八、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派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时,一般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任务紧急时,可以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如期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并随身携带专家证。
专家在执行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派的任务时,直接对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不代表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派,不代表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
九、专家组参加特大事故调查,应执行《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隐患评估,应按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规定的程序执行;在事故调查和隐患评估中,均不负责具体处理有关人事、资金、设备方面的问题。
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本部门、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员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当这些活动与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有矛盾时,应与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十一、专家组的活动经费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管理,专款专用。
专家组成员外出执行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派的任务和参加有关会议,所需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报销。特殊情况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销。
十二、专家组成员应执行以下工作守则: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
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完成事故调查、隐患评估及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调查、评估结论要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依据,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
超脱、公正,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平等待人,虚心接受群众监督。
十三、专家组成员违犯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报请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批准,撤销其专家组成员职务,由所在单位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本规则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