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的部署和要求,经省政府研究,现就做好我省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国家为加快公路和城市道路建设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这项政策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交通基础设施的发展,为我省社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省有些收费站(点)尚存在设置不够合理、管理不够规范,甚至与国家有关规定不尽相符等问题。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是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迫切需要,是对我省“三条战略通道”建设部署的具体落实,是营造良好环境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清理整顿,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的规范管理,遏制公路“三乱”现象,提高公路和城市道路通行效率,降低收费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更好地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重点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全省在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已设置的收费站(点),均应纳入清理整顿的范围。具体包括:交通、城市建设部门为归还贷款或有偿集资而设置的收费站(点),国内外经济组织在依法投资建成或者受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收费站(点)。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必须坚决予以撤销,并限期拆除相应的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和城市道路完好畅通:
1.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点),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点);
2.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点);
3.已偿还完贷款和集资款,或经营期限届满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点);
4.将本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与收费公路、收费桥梁等捆绑,违规增设的收费站(点);
5.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但尚未建成即先收费的收费站(点):
6.不符合1994年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公路L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设置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
7.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撤销的收费站(点)。
三、清理整顿的实施步骤
(一)登记审核阶段(2003年5月底前)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收费公路、桥梁、隧道情况统计表》(见附表)对收费公路项目及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登记。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市、县(区)所属的普通公路收费站(点)(含转让经营的收费站)进行全面登记;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对直(代)管的收费站进行全面登记;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所管理的收费站进行全面登记。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市已汇总登记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按收费还贷、收费经营两种类型进行审核后,提出本辖区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含撤销、合并等)意见,于5月30日前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纠风办、省减负办、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协调小组(省交通厅)。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和省公路管理局对各自登记的收费站(点)于5月10日前报省交通厅审核后报省政府。
(二)组织验收阶段(2003年6月)
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全面总结。对验收合格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并由省交通厅核发统一制式的收费站牌。经清理和重新批准后予以保留的收费站(点),由省政府集中公告。各收费站(点)均应公布批准设站的文件、收费项目、工作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清理整顿期间停止审批新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为了更好地开展我省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部署下,由省政府纠风办、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协调小组、省减负办、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一名领导主管这项工作,确保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力争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任务。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有令不行、顶风违纪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收费公路、桥梁、隧道情况统计表》(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