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1号)精神,为减轻我省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经济负担,降低经营成本,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在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减免政府性基金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减免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路客运附加费、价格调节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在上述基金中,属于中央的收入全部免收;属于我省地方的收入,减半征收。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收缴入库的基金收入,不再退库。因减免基金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省政府及所属部门今年内不再出台新的基金项目,也不提高现有基金征收标准。各地、各部门也不得出台新的减免政策。
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减免部分基金政策,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对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