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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中组织工人、职员广泛讨论退休处理暂行规定等四个草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
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草案),
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草案),
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
(草案)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草案),已经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1月16日第八十五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学校,由你们指定一些重点单位,组织工人(包括普通工、勤杂工、学徒)、职员,结合整风运动进行广泛传达和讨论,并且派人参加指导。讨论中所提出的意见,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中央各部门按照所管理的系统集中汇总,于1957年12月20日以前报告国务院,以便根据这些意见再加研究,修改定案,然后公布施行。
1957年11月20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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