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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打私办关于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打私办《关于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四日 
 
 
关于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的若干意见 
   
  去年,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在我省开展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试点工作,由于政府重视、部门支持、企业配合,通过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制定标准、强化培训、落实责任、实施奖惩等办法,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省164家进出口试点企业守法自律的意识明显增强,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进出口行为进一步规范,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从源头上防范走私的综合治理新机制的作用初步显现。为进一步做好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指导思想 
  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理念。根据反走私斗争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按照“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新思路,以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为重点,引导进出口企业诚实守信、规范自律、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企业创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促进我省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目标 
  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目标是:根据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提出的任务要求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分四年普及这项工作。2003年要在去年164家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确定约300家企业开展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其进出口贸易额要达到全省进出口贸易总额的40%;2004年再确定一批企业,其进出口贸易额达到全省进出口贸易总额的75%;2005年要基本普及,其进出口贸易额达到全省进出口贸易总额的90%以上。 
  三、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原“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更名为“省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协调小组”。调整、充实后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由省政府办公厅、杭州海关、省外经贸厅、省工商局、省打私办、浙江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宁波市打私办、宁波海关等组成。完善联络员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同时,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抓好工作落实。 
  (二)进一步完善预警联动机制。海关、外经贸、工商、检验检疫、税务、银行等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关注相关企业的经营状况,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扩大向“信用浙江网站”提供信息的范围。在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完善企业信用等级状况通报制度,做到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省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协调小组要定期召开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联络员会议,交流情况,沟通信息,及时研究和解决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做好监督自律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公示制度、企业信用激励制度、企业信用警示制度,促进企业讲求信用,自觉规范经营。要树立好的典型,对规范经营、诚信守法的企业给予各种优惠便利措施;对不讲信用、有走私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各级打私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对信用度较差的企业进行重点督查。各企业要制定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制度,按照建立自律为主、监督为辅的要求,经常性地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进出口行为。 
  四、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要求 
  (一)确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方案。由省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协调小组根据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提供的重点企业信息和各市推荐的企业名单,充分考虑地域、行业、规模、企业性质等方面的具体情况,点面结合,综合确定当年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企业名单。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方法步骤和主要措施,做好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 
  (二)完善规范标准,落实便利措施。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进出口行为规范标准,各企业要对照规范标准,进行自查整改,修订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各有关部门要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通过与企业签订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加强对企业进出口业务的指导,帮助企业解决一些进出口方面的实际问题,把为企业提供的各项优惠便利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教育培训。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企业守法诚信宣传,并对有走私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各级打私办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进出口企业进行不同形式的教育培训,使企业管理者和有关业务人员知法懂法守法,营造“守法自律,规范经营”的良好氛围。 
 
 
省打私办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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