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市《关于鼓励外地企业来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1998〕4号)发布实施以来,受到了外地企业的欢迎和好评。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的开放步伐,更好地服务外地来杭企业,促进杭州和外地企业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外地企业来杭发展若干政策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总部迁杭,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划定的大中型企业,或市(地)以上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将包括决策中心、销售中心、财务中心、科研开发中心等职能中心在内的总部迁址杭州。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在杭设立的经营性机构,注册资本需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二、外地投资者在杭新办企业,符合《
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项目的,其注册资金中外地投资者出资部分,每100万元可将1名本企业专职人员的户粮关系迁入杭州市区;其注册资金中外地投资者出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三、外地来杭企业兼并收购杭州市民政福利企业,被兼并收购的企业在杭州市进行工商和税务变更登记之后,若符合民政福利企业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有关政策。
四、凡按杭政〔1998〕4号文件规定批准,注册在本市的外地来杭企业,经劳动就业部门确认,当年安置杭州市区城镇户籍的下岗、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并签订劳动合同两年(含两年)以上的,该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两年全额返还,三年减半返还(返还部分系指在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中地方财政能够分成留用的部分)。
外地投资者在杭新办企业,经劳动就业部门确认,当年安置杭州市区城镇户籍的下岗、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并签订劳动合同两年(含两年)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杭州市区城镇户籍的下岗、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五、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外地来杭的大中型企业(集团)的发展,并可按有关规定试行主办银行制度,对外地来杭企业在开户、结算、信贷等方面实行全方位服务。
六、外地来杭企业招用杭州市区城镇户籍的下岗、待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的,经劳动就业部门确认,对招用的其它外地劳动力可免征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资金。
七、外地来杭企业凡招用市区下岗职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由原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安置费。凡企业招用男45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本市下岗职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原企业可按人均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向用人单位支付安置费,费用可从应付工资中列支。
八、外地来杭企业可按杭州市有关规定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缴纳住房公积金;持有本市户口的职工,可按规定申办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九、外地来杭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职称评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特殊贡献的专家选拔推荐、跨世纪优秀人才选拔培养、接受继续教育、出国(境)培训进修、农村家属子女“农转非”等方面,可按杭州市现行统一规定执行。
十、外地来杭企业需引进企业紧缺、急需专业人才的,按本市企业同等待遇办理。其中引进具有副高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并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十一、严禁借各种名义向外地来杭企业乱收费。收费单位向外地来杭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有关的收费依据文件和由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十二、本市外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外地来杭企业提供外事服务。
十三、外地来杭企业的职工子女,只要取得杭州市区户口或出具正在申报办理落户手续的证明,各区教育局和市教委直属学校应接纳其子女转入相应的学校就读。外地来杭企业职工子女如需在本市中小学借读,可向所在地区教育部门办理借读手续,并由所在地区教育部门安排在附近对口学校借读。
十四、市政府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地来杭企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要给外地来杭企业提供有关信息,邀请参加有关会议,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以促进外地来杭企业健康发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