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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发布关于《国营贸易代理来料加工进口柴油的通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为执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我国自2002年起恢复柴油进口,并在国营贸易项下安排加工贸易企业一定数量的进口配额,原进口原油加工成品油的以产顶进管理规定自动作废。现对国营贸易代理来料加工进口柴油的通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外经贸部2001年第28号公告的规定,国营贸易项下柴油一律由指定的公司进口,来料加工企业进口加工生产用油也必须委托指定公司进口。加工企业凭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签发管理部门签发的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 备注栏内注明“加工专用油”的许可证办理海关手续。 
  二、来料加工企业进口的上述柴油纳入可对外售(付)外汇贸易方式管理,企业凭报关单向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办理售(付)外汇及核销手续。 
  三、上述柴油进口报关单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沿用“0243”,监管方式简称及全称均为“加工专用油”,报关单“经营单位”及“收货单位”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填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由XX代理进口”。海关在办结手续后可为企业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二○○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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