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国家文物局(以下简称文物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文物局成为行政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文物局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文物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文化部党组和主要负责同志的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文物工作的方针,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职能。充分发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作用,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给的各项任务,努力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三、文物局领导成员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依法办事,忠于职守,讲究效率;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广大文物工作者服务。
四、文物局各司室依照文物法规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积极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改善服务质量,贯彻落实文物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文物局领导成员职责
五、文物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全面负责文物局行政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文物局进行外事活动。
六、局长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文物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局长离京期间,文物局行政工作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负责;副局长离京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副局长负责。
第三章 依法行政
八、文物局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定权限、程序,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得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行政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九、文物局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工作的需要,在符
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条件下,起草或制定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适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办法。
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执法体制。
第四章 行政监督
十一、文物局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和文化部交办的工作任务的督查、督办工作,及时反馈交办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十二、文物局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法规;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三、文物局严格按照
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按要求向国务院和文化部报告。
十四、文物局加强内部监督,积极预防和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及其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文物局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
信访条例》,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文物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重要的群众来访。办公室按照规定将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及时分办处理,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来信来访者。
十六、文物局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媒体反映的问题。将对重大文物保护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文物局重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十七、文物局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分管局长为新闻发言人,根据局长授权,新闻发言人代表文物局对外发布新闻,各司室协助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凡制定的文物政策法规、以文物局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和实施的重要举措以及发生重大的文物损毁事件应及时组织宣传报道,报道内容要报局领导审定。
第五章 决策和工作程序
十八、文物局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工作决策过程的规则和程序,强调工作决策过程的程序化、制度化和民主化。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文物局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文物事业发展规划、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的政策措施,文物法规及部门行政规章草案、文物保护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各司室、各直属单位提请文物局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专家、咨询、中介或研究机构的科学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和相关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并充分协商后提出。
二十一、文物局在确立重大决策前,可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群众、专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文物局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三、文物局应在每年年初提出全年重点工作计划,主要包括需要讨论的法律规章草案、年度财政预算、准备召开的全国性会议、重点文物保护项目、重要展览项目和人员培训方案等,形成文物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下发执行。
二十四、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认真落实文物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二十五、文物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和局务会议制度。
二十六、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各司室负责人组成,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离京时,可由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文化部会议决定的事项;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文化部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
(二)分析文物工作形势,研究制定文物事业的具体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及重大举措。
(三)讨论审定全国文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文物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
(四)讨论文物法律规章草案。
(五)研究文物局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适时召开。
二十七、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各司室负责人,各处负责人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文化部会议决定的事项;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文化部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
(二)听取文物局各处和各直属单位年度工作汇报。
(三)研究部署文物局下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四)研究文物局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局务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适时召开。
二十八、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局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局长确定。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有关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召集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二十九、办公会议纪要和局务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对外公布的,应及时公布、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审定,如有需要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定。
三十、文物局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拟在下一年度召开或举办的全国性会议和活动,有关司室应在本年度内将会议、活动内容送办公室,办公室会同有关司室审核后报局领导研究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文物局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各司室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冠以“全国”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章 公文审批
三十一、办公室统一接收并分办报送文物局的公文。凡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文物局公文处理办法》等公文处理的规定。除文物局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文物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司室报局领导审批的请示性公文,司室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司室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的公文,圈阅表示“阅知”,对于请示事项的公文,必须批注明确意见。
三十二、报送局领导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须报局长审批。
三十三、以文物局名义发文,由文物局领导签发,重要发文由局长签发。
三十四、以文物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文物局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局长签发或由局长签发。
三十五、应由文物局接收并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办结,或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说明。并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六、文物局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依法需要向社会公示的文物行政许可项目,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在文物局政府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
三十七、文物局要进一步加强公文审读核校,提高公文质量,减少公文数量;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八章 公务活动
三十八、办公室负责局领导公务活动的安排工作。为保证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文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局领导出席与文物工作有关的公务活动,应按照确有必要、避免应酬、减少事务性活动的原则从严掌握。
(一)中央、国务院的会议和活动,办公室按照中办和国办的通知要求,确保局领导出席。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文物工作、参观文物展览活动,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局领导陪同。
(三)与文物工作无关的活动,一般不做安排。
(四)一般不出席各地文物部门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
(五)不以领导个人名义写贺信、发贺电,不题词、题名。
(六)文物局原则上不与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主办活动。如确需以文物局名义参与主办的,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
(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举办的与文物工作相关的活动,一般不安排局领导出席。如确需出席的,由办公室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协调一位局领导出席或商请有关业务司室安排一位负责同志代为参加。
(八)文物局领导要认真听取各地方和各文物博物馆单位的工作汇报,由办公室负责审核汇报人的汇报内容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安排分管局领导听取工作汇报。
(九)各司室需要请局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或活动,由有关司室提出意见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如分管局领导同意出席,有关司室须提供会议或活动议程;分管局领导如不能出席,原则上不安排其他局领导代为出席。
(十)各直属单位邀请局领导出席重要会议或活动,应向办公室发函,由办公室或有关司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安排出席,或请有关司室负责人参加。
三十九、局领导会见驻华外交官员、外国官方人士和非官方人士应按有关外事工作原则。由接待单位提出申请,由办公室负责审核报局领导同意后安排会见。
四十、局领导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及台湾地区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申请,由办公室负责审核报局领导同意后安排会见。
四十一、局领导出访,由陪同单位和人员提出工作方案,由办公室审核报局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九章 作风纪律
四十二、文物局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建设方面的新情况;不断研究新问题、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四十三、文物局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四十四、文物局领导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车站、码头、机场及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四十五、文物局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六、局长出差(出访)或休假,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办公室事先向国务院值班室和文化部部长办公室报告。
四十七、副局长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局长,由办公室通报文物局其他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