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同意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报告》(苏东字[2003]26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行不超过11,178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含超额配售1,45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0.10元,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完成本次发行后,你公司可到香港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同意你公司每股股票面值由人民币1元拆细为0.10元。

  三、你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上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公开披露文件及发行上市情况总结报我会备案。
二○○四年八月三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