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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当前物价检查中若干政策界限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查处企业将计划内工业生产资料转计划外高价销售的计划依据。
  企业生产的工业生产资料,应以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包括生产计划和调拨计划)为划分计划内外的依据。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字[1982]59号文件,关于修改国家计划问题的通知规定,年度指令性计划的修改,一般应在第三季度后期,并须上报原计划批准机关审批。
  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产品,凡属国家定价的,都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可按有关规定议价销售。
  二、关于计划内外工业生产资料串换的价格问题
  物资经营单位为解决工业生产资料不同品种规格相互调剂或周转中的临时困难,需要将计划内外生产资料相互串换的,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物价、计划部门备案,并做到串换数量及盈亏相抵基本平衡,不得借串换牟利和影响年度平价供应计划和企业生产计划的均衡完成,违者,物价检查部门按将计划内工业生产资料转计划外高价销售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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