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沈阳市农业发展基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辟农业资金投入渠道,增加农业投入力度,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发展基金,是指国家为增加农业的投放,确保农业资金有一个稳定的来源,而建立的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专款专用的资金。 
  第三条 农业发展基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分市、县(区)、乡(镇)三级。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报同级政府审定。 
  有条件的村也可建立村级农业发展基金,村农业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由乡财政所负责督监检查。 
  第四条 使用农业发展基金,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和“集中投入,重点使用”的原则,保证国家投入资金真正起到导向作用,并根据项目性质,实行有偿无偿相结合的投入方式。 
  第五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的全部; 
  (二)从预算调节基金中提取10%; 
  (三)农林特产税收入的全部; 
  (四)在完成年度财政收入预算的基础上,乡镇企业上缴收入(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比年度预算超收的10%; 
  (五)在完成年度财政收入预算的基础上,农村个体工商业户及农村私营企业上缴税收比年度预算超收的20%; 
  (六)农村水资源费上缴部分; 
  (七)大型农机具折旧费; 
  (八)农村机电井折旧费; 
  (九)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可用于农业发展基金的资金。 
  第六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加强地力建设,改造中、低产田,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二)开垦宜耕荒地,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及地下水观测等项支出; 
  (三)用于大型农机具有计划的大修和更新及农村机电井的维修与更新; 
  (四)种植业、养殖业优良品种的引进和推广; 
  (五)改造、新建菜田、草场、果园、重点经济林、防护林及发展水产养殖等项目; 
  (六)推广应用对全市农业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先进实用技术; 
  (七)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第七条 农业发展基金不准用于下列开支: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建设和人员开支; 
  (二)楼堂馆所等非农业生产建设; 
  (三)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弥补亏损; 
  (四)各种价格补贴; 
  (五)粮食等农副产品的储备资金; 
  (六)乡镇企业投资。 
  第八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管理: 
  (一)农业发展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农业发展基金都要编报收支计划,全面反映资金情况;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农业发展基金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这部分资金要同其他各项支农资金捆起来使用,并做出统一的使用计划。各项预算外农业发展基金来源统一纳入农业发展基金专户; 
  (三)农业发展基金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门要与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签订责任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农业发展基金必须专款专用,违反本办法挪用的,由有关部门追究领导、当事人责任,并根据情节追回挪用款或扣减拨款。 
  第十条 过去我市有关规定与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