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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豁免陈向东等七人要约收购“士兰微”股票义务的批复

陈向东、范伟宏、郑少波、江忠永、罗华兵、宋卫权、陈国华:
  你们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文件已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本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调整后,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兰微”)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改变,你们及杭州欣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源投资”)准备继续履行士兰微的发起人义务等情况,同意豁免你们因以所持士兰微64.34%的股权出资设立欣源投资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们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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