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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贵州省农村合作基金会二期再贷款申贷程序及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贵州省农村合作基金会二期再贷款申贷程序及使用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贵州省农村合作基金会二期再贷款申贷程序及使用办法 
 
  为解决我省农村合作基金会个人存款的兑付缺口,省人民政府已向中央申请了二期专项再贷款。根据《贵州省农村合作基金会集资清退实施办法》、《贵州省农村合作基金会到期存款兑付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地(州、市)、县(市、区)、乡(镇)申请中央二期再贷款,由各级政府(地区行署)逐级审核上报。具体办法为: 
  (一)乡(镇)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对辖区范围内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财务情况(见附表)进行认真审查,乡(镇)政府领导签字并加盖乡(镇)政府印章后,上报县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县(市、区)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上报的报表及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后,由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县(市、区)政府印章,附汇总表上报地、州、市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地、州、市政府(行署)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县(市、区)审查上报的乡(镇)报表进行认真审查后,由地、州、市政府(行署)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地、州、市政府(行署)印章,附汇总表上报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州、市上报的乡(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报表及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情况属实的,提请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审批。 
  二、严格执行各级财政承诺和按期还款制度。各地、州、市上报的乡(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二期再贷款申请经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审批后,各地、州、市政府(行署)须向省财政厅出具二期专项再贷款还款承诺函,并与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还款协议书,再由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贷款划拨到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指定的专户。 
  三、各地训、市政府(行署)在申请中央二期专项再贷款时,要向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作出“以后不再因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向省政府再借款”的承诺。 
  四、中央二期专项再贷款只能用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个人存款的兑付,不得扩大范围,挪作他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为确保中央二期专项再贷款全额用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个人存款兑付,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经过审批的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的二期再贷款分两次下拨,第一次下拨50%,第二次下拨50%。再贷款第一次下拨后,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再下拨其余资金。 
  五、农村合作基金会二期再贷款兑付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贵州省农村合作基金会到期存款兑付办法》执行。 
  附表(略\gzb\2001-11\p13) 
 
 
贵州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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