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审计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审计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银行帐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近几年来,我省按照国家的要求,相继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银行帐户进行了清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区和部门重视不够,清理不彻底;有的部门和单位开设、变更、终止银行帐户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一些单位频繁、随意变更银行帐户,少数单位仍在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党中央、国务院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工作非常重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把清理整顿单位银行帐户作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再次提出了明确要求。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监察部等四部委提出的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推动全省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任务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我省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帐户。
清理的主要内容:1.单位开设的所有银行帐户是否按照要求报送财政部门登记和备案;2.在各地区制定或转发上级有关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后,单位新开、变更银行帐户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审批;3.按规定应撤销的银行帐户,是否已经撤销;4.单位是否具备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银行帐户的条件;5.单位现有银行帐户是否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是否有多头开户情况;6.开户银行为单位办理开户是否手续齐全;7.是否有公款私存情况等。
通过清理整顿,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属于本级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开设的银行帐户全部登记备案,并确定各单位财政资金拨款帐户,建立健全帐户管理系统,为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做好准备;各主管部门要摸清本级及所属单位银行帐户的基本情况,建立帐户管理系统;所有单位开设的银行帐户,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按照设立银行帐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单位银行帐户的数量,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各单位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帐户,要一律撤销;能够归并的银行帐户,要一律归并;各金融机构为单位开设帐户手续不全的,要作出处理或按规定补办手续;不具备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条件的单位,要按《会计基础规范》的要求,委托符合代理条件的单位进行核算并对银行帐户进行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隶属于本级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银行帐户清理工作。全省性银行帐户清理工作由省政府责成省财政厅牵头,省监察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审计厅参加,组成清理整顿银行帐户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各市、县也要相应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银行帐户清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紧密配合,各有侧重,加强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并具体负责本级各部门和单位进行清理,对本次检查出的违规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人民银行要协调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帐户、撤消帐户、划转资金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并具体负责组织对金融机构的重点抽查,对检查出的违规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审计机关要通过审计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银行帐户的监督;各主管部门和商业银行要认真部署和指导本部门、本系统所属单位银行帐户清理整顿工作。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和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单位和金融机构自查阶段。从2001年7月中旬-8月10日,各级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应及时布置各部门及商业银行做好本部门或本系统对银行帐户的清理自查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帐户作全面彻底的清查,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现有银行帐户作出取消、归并或提出保留意见的处理。各单位除保留一个基本帐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分户(收入过渡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专项基金、基建、党团、工会、食堂等专项结算户外,其他帐户原则上应予撤销。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帐户的自查情况负责。自查工作结束后,将本单位银行帐户清理情况连同自查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报送所属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应于8月10日前,将本部门银行帐户清理自查情况汇总表连同所属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将本部门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送同级财政、监察、人民银行、审计部门,详细说明本部门银行帐户开设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拟整改的措施等。各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在本机构开设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帐户开户情况进行自查,对违规开设的帐户作出处理,并将自查结果报送所属上级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各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江苏(南京)分行应于8月10日前,将本系统自查情况报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省辖市财政部门应于8月20日前,将本地区银行帐户清理整顿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并抄送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第二阶段为有关部门核查阶段。2001年8月20日-10月20日,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监察、审计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组织检查组,有重点地对开户单位进行复查;各级人民银行也要组织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除责令纠正外,要依法予以处理。2001年下半年,各级清理整顿工作小组要做好配合监察部等四部委对我省的检查。
四、对违规违纪事项的处理
对单位自查出的问题并能认真纠正的,可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对抽查出的违规违纪事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开设银行结算帐户或已批准撤销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撤销帐户的单位,按照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银行存款帐户的意见》(苏财综〔1998〕235号)或地方相应规范文件,给予通报批评,帐户取消,帐户资金余额收缴同级财政。其中,对属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按《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第
十五条,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公款私存的资金,属于私设“小金库”行为的,按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财监字〔1995〕29号),资金全额没收上缴财政,并处以1-2倍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贪污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违反规定为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多头开设帐户或公款私存的金融机构,按《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第
十五 条规定给予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四)对金融机构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允许行政事业单位违规提取现金的,按《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
十九 条规定给予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附件:
一、银行帐户清理自查登记表(略)
二、银行帐户清理自查情况汇总表(略)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二○○一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