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部门预算改革和工资统发、政府采购、按计划拨付资金、票款分离等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国库资金对账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加强财政国库资金管理,规范各类资金核算行为,保证国库资金严格按预算控制执行,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中财政国库资金对账,是指市财政局国库处与市级各预算单位(包括其它与财政有领拨关系的单位)、市财政开户银行、各区县财政局定期进行的资金收支数据以及预算科目的核对。市财政局内部关于预算指标执行情况的对账和预算指标执行情况与实际拨款情况的对账,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发。
第三条 本办法财政国库资金对账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1、收支数据
收入方面: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含预算收入退库〕、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社保基金收入等各项收入。
支出方面: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含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购支出、财政统发工资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外支出、社保基金支出及非指字指标涉及的各项支出等。
2、存款余额:指市财政局在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第四条 财政国库资金对账依据与要求。
预算资金收支情况对账按财政部制定的预算收支科目进行。社保基金收支对账按险种进行。财政银行存款余额对账按各银行提供的对账单进行。
财政国库资金对账,原则上统计到角分。
国库资金对账,实行书面签证制度。核对中如有错误,必须及时更正。
第二章 市财政局与各市级预算单位对账
第五条 市财政局国库处与市级预算单位对账,主要是各项财政拨款及预算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社保基金收入等各类收入情况的核对。分别按月、季、年进行。
各项财政拨款对账。包括市财政局国库处与市级预算单位就财政拨付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水利建设资金、国债转贷资金、土地批租资金、基础设施资金、土地收益返还资金、污染扰民支出资金、其它投资资金等拨款进行对账。其中,财政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纳入统一发放的工资资金拨付与基层单位的对账,待条件成熟时单独进行。
第六条 对账形式及时间要求。
1、财政拨款对账(含政府采购资金支出、工资统发资金支出)。由各预算单位根据《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01〕421号)规定的对账要求,认真填报《预算单位季度财政拨款情况对账表》(后附),经财务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报市财政局国库处。国库处审核后,如有错误于季度终了20日前反馈预算单位,并及时更正。每年12月20日前,各预算单位填写《预算单位年度财政拨款情况对账表》(同季度对账表,后附),经财务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报市财政局国库处进行全年财政拨款总对账。如有错误,国库处于12月25日前反馈给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按反馈要求及时更正。
2、预算外收入对账。由部门预算单位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到财政局国库处领取《预算单位季度预算外收入情况对账表》,核对后,如有错误经财务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于5日内反馈国库处,国库处核实后予以更正。年度对账由预算单位于年度终了10日内到国库处领取本单位《预算单位年度预算外收入情况对账表》,核对后,如有错误须将核对结果,于5日内反馈国库处核实后进行更正。
3、社保基金对账。包括社保基金收、支两方面内容。由市社保中心按月填写《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收支〕对账表》及《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产负债〕对账表》,经财务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于次月5日前报市财政局国库处。国库处核对后,如有错误,于次月7日前反馈市社保中心,出错方须及时予以更正。每年年终对账时间与形式同各月对账。
第三章 市财政局与银行对账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与银行对账,主要是就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开设的各账户的收入、支出及余额情况进行核对。
第八条 财政部门各账户的收入、支出及余额情况,由国库处根据开户行提供的对账单,按现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要求,于每月、年度终了3日内完成相关账务核对工作。如有错误及时反馈并予以更正。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九条 每年6月30日、11月30日、12月31日,财政局国库处与中国人民银行金库、征收机关做好市级预算收入的联合对账工作。年度终了,财政总会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库送来的市级预算收入年报及12月31日的市级财政库存日报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经主管处长签字,并加盖专用章后,退回中国人民银行金库。
第四章 市财政局与各区县财政局对账
第十条 市财政局与各区县财政局就各项拨款及上解资金的对账,采取年度对账方式。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20日前,各区县财政局须就全年收到的各项拨款及上解资金与市财政局国库处进行核对。如有错误,国库处5日内反馈区县财政局,及时予以更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市财政局与各部门、单位对账的各类对账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由市财政局国库处统一编制与提供。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