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以下简称县际间勘界)工作有序实施,规范县际间勘界的技术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工作成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程。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县际间勘界的技术工作程序、技术方法与要求、图件编绘等应参照《
海域勘界技术规程》的要求执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三条 县际间勘界工作形成的所有文件、资料与成果均应按《
海域勘界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归档。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四条 县际间界线终点止于省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终点范围内。
第五条 县际间勘界工作底图应采用最新版的1∶50000比例尺地形图和满足工作需要比例尺的最新版海图。
第六条 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信息系统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建立。
第七条 县际间勘界主要工作成果应包括:勘界工作实施方案(编制与报批),勘界工作报告(含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图件),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等。
第八条 县际间勘界工作应具备完整的质量管理与保证体系,承担勘界技术工作的单位与个人具有相应的资质,保证勘界成果和调查勘测数据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 勘界实施及成果
第九条 实施方案编制
县际间勘界工作实施前应按照任务要求,编制勘界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格式和内容应满足附录1的要求。
第十条 勘界工作报告与评审验收
勘界工作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满足附录2的要求。
勘界工作报告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域勘界领导机构会同国家海洋局海域勘界办公室组织评审验收。
第十一条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涉界方应就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初拟草案进行充分协商或协调,最终形成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内容和格式应满足附录3的要求。
第三章 界线表述
第十二条 界线编码
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编码采用10位编码制,编码由省级代码加涉界县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以下简称代码简码)组成,其行政区划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确定,代码简码数值小者在前。
第十三条 界线命名
界线的命名一般由涉界县的简称加“线”字组成,代码简码数值小者在前。
第十四条 界线起点、拐点及终点编号
界线起点、拐点及终点编码由界线编码加点顺序号组成,界线编码在前,点顺序号在后。点顺序号一般应沿界线起点由岸向海,采用阿拉伯数字从1至末端为序,每条线统一进行编排。
第四章 界线登记与海岸界桩
第十五条 界线登记
界线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界线名称、界线编码、海岸界点坐标、拐点坐标等。登记表的具体格式见附录4。
第十六条 海岸界桩书写
采用雕刻或压模的方式,分别在界碑的两个宽面自上而下书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的名称(少数民族自治县在其汉字下加注其通用民族文字)、国务院竖立、时间等字样。双立的界桩所在地一方的宽面上书写所在地一方名称等内容。
第十七条 海岸界桩位置略图
界桩位置略图比例尺一般为1∶10000,略图上应标绘出界桩点、界线、界桩周围地形和指北方向。当界桩不在界线上时,要在备注栏内说明界线与界桩的相互关系。
第十八条 海岸界桩登记表
界桩登记表的内容主要包括:界线名称、界线编码,界桩类型、材质、所在地、界桩坐标,海岸界桩位置略图、双方负责人签字、备注等。具体格式见附录5。所在地和双方签名栏的填写按界线编码的确定顺序方法填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附录1: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实施方案格式与内容(略)
附录2: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报告格式与内容(略)
附录3: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格式与内容(略)
附录4: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界线登记表(略)
附录5: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海岸界桩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