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革命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房屋接撤管工作程序》的通知
城近郊十一个区县局、房修一公司、直属处:
为了整顿房屋管理秩序,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房屋接撤管工作程序》,现发给你们,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讨论,并贯彻执行。
根据中央关于城市通用性房屋逐步纳入统一管理的精神,在程序中将企事业单位移交的房屋列入了接管范围,这主要指企事业单位的宿舍、办公及一般业务用房。各区县局(公司、直属处)对凡有条件接管的房屋,均应持积极态度,不断扩大房屋统管数量。
为便于尽快按《房屋接撤管工作程序》开展工作,现将所需各种登记表式样一并印发,暂由你们自行印刷。将来由市局统一印刷。使用中如发现不妥之处,望及时反映。
1978年4月12日
房屋接撤管工作程序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城市房屋逐步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整顿房屋管理工作的秩序,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特制订本程序。
一、接管房屋:
1.接管房屋的范围:
(1)国家投资统建的房屋;
(2)国家建设拆迁安置房屋;
(3)中小学校舍;
(4)国家机关、军事部门、企事业单位移交的房屋;
(5)国家建设征用范围内征而未拆,仍需继续统一管理的房屋;
(6)法院判决没收的房屋以及漏管产、无主产等;
(7)外侨、华侨、献产、收购产以及其他应接管的房屋。
2.接管房屋的批准权限:
接管范围中第(1)、(2)、(4)、(7)项由市局审批;第(3)、(5)、(6)项由区局批准,但应报市局备案。
3.程序:
(1)市局或区局下达接管任务应办手续:
a.市局下达接管任务,通知主管区局(公司、直属处);区局(公司、直属处)直接通知房管所、处。
b.接管房屋,区局(公司、直属处)应与移交单位办理房屋交接书面文件,并交接产权证件及全部竣工图纸、技术资料。
c.区局(公司、直属处)接到接管通知,核实产权后,填写“房屋接管登记表”,并填发“房屋接管订租通知”一式二份,连同有关文件(产权证件存区局)下达房屋所在房管所,限期接管。同时通知测绘组丈量测图。房管所办完接管订租手续后,回报区局进行登记归档备查。
d.区局(公司、直属处)应将每季接管房屋情况,于次月五日前上报市局。
(2)房管所应办手续:
a.房管所接到区局下达的接管文件,送主管领导阅示后,由管理组长将接管文件交资料员登记后交房管员。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接管。
b.房管员接管房屋时,应会同移交单位点收房屋及设备,填写“房屋接管现况登记表”二份。同时,向住户宣布订租标准,了解使用情况,建立租赁关系。
c.接管完毕,房管员应将“房屋接管现况登记表”、“房屋接管订租通知”和“租金计算表”等有关文件交资料员。资料员除将“房屋接管订租通知”和“房屋接管现况登记表”一份回报区局外,其余存入档案。
4.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接管期限:房管所自接到接管通知之日起,至接管完毕回报区局之日止,不得超过十天。
(2)检查房屋:房屋接管前,应由工程部门进行检查、鉴定,如需进行大修,移交单位应负责修缮,或拨付相应的材料、资金后,再行接管。
(3)新建房屋的验收接管,应根据竣工图及洽商记录,逐单元逐项核对。对遗留问题及甩项工程,需达成书面协议,由施工单位负责按时解决。
(4)验收接管标准另定。
二、撤管房屋:
1.撤管房屋的范围:
(1)国家建设征用范围内,必须拆除的房屋;
(2)房管部门因有困难,不能立即翻建而由财贸部门自行翻改建的统管危险房屋;
(3)代管产、华侨产发还;
(4)托管产退管;
(5)其他须撤管的房屋。
2.撤管房屋的批准权限:
撤管范围中(2)、(3)、(4)、(5)项由市局审批;其余由区局(公司、直属处)主管领导审批。
3.程序:
(1)区局(公司、直属处)应根据有关撤管文件及规定权限,核实产权后(属征用部分由地用科通知房管科),填写“统管房屋撤管登记表”和“统管房屋撤管停租通知”限期房管所办理撤管手续。
(2)房管所接到区局下达的“统管房屋撤管停租通知”,送主管领导阅示后,由管理组长交资料员登记,转交房管员办理撤管手续。
(3)房管员会同接收人到现场向住户说明情况,并向接收人介绍房屋使用、安全、修缮情况,点交房屋及装修设备,撤销租赁关系,办理退租手续。
(4)房管员办毕撤管手续后,将“统管房屋撤管停租通知”及有关资料送交资料员登记。资料员除将撤管通知回报区局外,其余资料存档备查(档案在房管所的,如全部房屋撤管应把档案退回区局)。
(5)区局应根据房管所转回的撤管通知单进行登记注卡,并应每季度向市局汇总列表上报。
4.应注意的问题:
(1)撤管房屋如为代管产或托管产时,由房管所初步清算管理期间的收支情况(追缴全部欠租),报区局审核后,再正式下达撤管通知,房管所作出收支结算清单一式五份,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留存二份,上报区局三份。对产权人的结算工作,由区局进行。
(2)撤管房屋遇有正在修缮施工情况时,安全工程应照常进行,其余工程应征得接收人同意付款后继续进行。如为建设用地应拆除的房屋,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终止施工,或改变作法,以免浪费。
(3)根据房屋统一管理的方针,凡撤管房屋,必须严格审查、控制。
(4)拆除外侨产、教会产、文革产、代管产,区局应予估价,收回价款。拆除外侨产、教会产时,还应报市局拍照备查。